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苟某因多次向与其有一定暧昧关系的被害人何某某(女)提出性要求遭拒,且发现何还与其他男子关系密切,遂于2006年9月13日凌晨1时许进入何家,采取用砖头和铁棒击打、用刀片切割颈部的方法,将何某某及何的女儿杀死。当日下午,邻居发现何某某遇害后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获悉苟某与何某某平时关系暧昧,苟某曾警告何某某不得再与其他男子交往,否则就把何杀了,且发现苟某有作案时间,案发后行为反常,遂于当日下午传讯苟某,同月15日予以拘留。次日,苟某供认了杀害何某某母女的事实。本案没有目击证人,现场没有留下指向苟某作案的物证(如苟某的血迹、精液、指纹、足印等),抓获苟某时也没有从其身上或者住处查获指向其作案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如沾有被害人血迹的衣服、被害人的个人物品),苟某到案初期否认作案,后做了数次有罪供述,但在侦查后期又翻供。这些特征都不利于定案。法院最终认定系苟某杀害何某某母女,除苟某有罪供述的内容(如作案动机、时间、作案工具、手段、被害人死因、现场环境、作案后清理现场等情况)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外,至关重要的一项理由,就是公安人员根据苟某的供述找到了被害人何某某的手机和一个瓷盘。手机是公安人员根据苟某供述的地点,从一座大桥下的草丛中找到的,经串号比对以及何某某的丈夫与儿子的混合辨认,确认系何某某生前所用的手机。对于瓷盘,公安人员一开始并不知晓它的存在,直至苟某供称其因触摸过装梨的瓷盘,担心留下指纹,而将瓷盘从何某某的租住房带出丢弃时,才知道有此瓷盘。后公安人员根据苟某供述的地点,在一个公路边找到摔碎了的瓷盘碎片,经被害人租住房的房东和被害人儿子混合辨认,确认系何某某生前所用的瓷盘。对被害人手机和瓷盘的提取,属于先供后证,既增强了有罪供述的真实性,也使案件增加了客观性证据,完善了证据链。对于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确认了一、二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并依法核准了被告人苟某死刑。可见,对于类似没有目击证人,并缺少指向性明确的客观性证据的案件,先供后证的取证特征会很有利于事实认定。
2.先证后供对事实认定的影响
与先供后证的情形相反,先证后供系侦查机关取得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后才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实践中常见的先证后供,是案发后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前,侦查机关从犯罪现场提取了犯罪嫌疑人遗留的作案工具、作案时受伤滴落的血迹、留下的指纹、足迹、毛发、唾液、精液,获得了曾目击犯罪嫌疑人进入或者离开现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所作供述与这些证据相印证。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并没有完整供述作案过程,侦查机关通过侦查又获得了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再就此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得印证,这种情形也属于先证后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