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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证关系与事实认定探微

供证关系与事实认定探微


方文军


【关键词】供证关系;事实认定
【全文】
  

  供证关系,即取得被告人供述与取得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之间的时间先后顺序,以及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契合程度。这是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考量因素。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其中,《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34条专门对供证关系作了规定,其他若干条文也涉及供证关系问题。鉴于供证关系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具有重要价值,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就该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供证关系价值的制度基础


  

  供证关系对事实认定产生影响,是以口供作为定案证据为基本前提的。如果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在法律规定和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上极大弱化口供的地位,甚至不把口供规定为证据种类,则供证关系对事实认定的影响就会大大降低。相反,如果法律上把口供规定为证据,实践中也把口供作为重要证据对待,则供证关系对事实认定的影响就会相应上升。是否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是否看重口供的证据价值,取决于刑事诉讼价值理念,与法律文化、司法传统密切相关。法治发达国家在“保障人权优于打击犯罪”观念的主导下,从制度上强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防御权,被告人在面对司法人员的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大大降低了口供的证据地位,迫使司法机关尤其是侦查机关转变取证观念,从“让被告人说话”转为让“犯罪现场说话”,不断提高刑事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对客观性证据的取证工作处于较高水平。我国自古有“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的司法传统,法律文化中“重实体轻程序”积习很深,民众观念上也很难接受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故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对口供也很倚重,普遍将口供作为重要证据对待。


  

  客观地说,口供确实有利于破案和定案。即使案件有相对充分的物证、书证和证人,口供尤其是稳定翔实的口供,总能令人对定案更加放心。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先天不足”,被害人已死亡,又没有足够的证人或者物证,如果没有口供,则难以完整还原案件事实。即使定案,也会因缺少口供而让人感到不很放心。口供对事实认定所具有的直接的、完整的还原作用,是其他任何证据都不能取代的。特别是,一旦根据某种线索找到犯罪嫌疑人后,只要犯罪嫌疑人招供,并据此找到被害人尸体、作案工具或者赃物,则破案过程较之没有口供的情形,要高效得多。反之,如果允许被告人有沉默权,则会大大增加破案的司法成本,甚至有些原本可以侦破的案件也难以侦破。因此,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是以增加破案的司法成本和降低破案率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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