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社会预警和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其完善
王万华
【摘要】我国已初步建立以《
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基本法、大量单行立法与之并存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但形式上仍需加强统一立法,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和《灾害救助和补偿法》等法律;内容方面应当重视程序制度建设,包括内部程序制度化和将民众参与纳入应对机制,扩展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在危机应对中的应用,建立灾害保险制度,完善灾害救助和补偿制度等。
【关键词】应急管理;统一立法;内部程序;外部参与;救助与补偿
【全文】
突发事件种类繁多,不同种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既有共性,亦有特别要求,因此,一般法之外还存在大量针对特定事件制定的单行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又具有阶段性的特点,预防和准备、处置、恢复和救助三个不同阶段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存在很大差别,因此,一般法之外还存在针对不同阶段制定的阶段性立法。这使得我国社会预警和应急管理法律数量繁多,有必要从总体上进行把握。本文拟在分析社会预警和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现状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提出几点思考。
一、我国杜会预警和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形式分析
1949年新中国建立迄今,我国已经在社会预警和应急管理领域制定大量立法,这些数量众多的立法从形式上把握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就立法位阶分布而言,已经建立各层级均有相应立法的层级完整的社会预警和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关于社会预警和应急管理的立法分布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各个层级法律文件中。
宪法条款主要涉及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的决定和宣布,明确了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的宪法依据,确定了国家紧急权力必须依法行使的基本原则。2004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后,涉及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的条款有三条:第67、80、89条。第67条第(18)项和第(20)项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进入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的权限,第80条规定由国家主席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第89条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法律层面制定了应对一般性突发事件的基本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法律层面关于突发事件的立法中有一部分是专门立法,包括《防震减灾法》、《防沙治沙法》、《防洪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多数立法并非是关于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的专门立法,只是部分条款与突发事件的应对相关,内容因之相对简单,但由于规定在部门管理法中,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如自然灾害类的《水法》、《森林法》;事故灾难类的《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劳动法》、《煤炭法》;公共卫生事件类的《食品卫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社会安全事件类的《国家安全法》、《国防法》、《兵役法》、《人民防空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