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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观在刑事司法中的引入

纠纷解决观在刑事司法中的引入


何挺


【摘要】解决纠纷是司法制度的原初和首要功能。纠纷解决观是一种以承认纠纷的客观存在和不可回避为前提,将解决纠纷视为重要任务以防范纠纷可能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的观念。纠纷解决观尚未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确立,其在刑事司法中的引入具有多方面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纠纷解决观的引入与刑事诉讼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目的并不矛盾。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应在纠纷解决观的指导下进行相应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纠纷;纠纷解决观;刑事司法
【全文】
  

  纠纷是指两方以上的不同主体之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并通过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的不协调关系。纠纷的产生与存在会破坏纠纷主体之间的和谐关系、影响正常生活,进而干扰社会秩序;纠纷的妥善解决会恢复甚至提升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社会正是在不断产生并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人类社会应当设置并不断完善各种纠纷解决的制度与途径,司法制度即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纠纷解决观作为一种承认纠纷不可回避并致力于解决纠纷的观念,理应在现代司法制度中得到确立并作为构建、完善司法制度的指导性观念。刑事司法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种,同样应致力于解决刑事纠纷。刑事纠纷是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由于利益、情感等方面的原因并通过犯罪这一特殊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的不协调的关系。然而,由于刑事纠纷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犯罪这一为国家刑法所规定并被视为侵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特殊行为,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刑事纠纷往往被遮蔽在国家追诉犯罪的巨大阴影之下,刑事司法制度以国家与被追诉者的对抗为主线,以处理刑事案件为中心,刑事纠纷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缺乏足够的空间,甚至被完全忽视,更遑论解决了。这常常导致经过刑事诉讼后案件已结而纠纷仍在的状况,并引致一系列的负面影响。纠纷解决观在刑事司法中的引入,能够促使刑事司法制度关注刑事纠纷及其解决,提升刑事司法制度在处理案件的同时解决刑事纠纷的能力。本文拟对纠纷解决观引入刑事司法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在解决刑事纠纷方面有所裨益。


  

  一、纠纷解决观


  

  (一)纠纷解决观的含义


  

  纠纷解决观是一种以承认纠纷的客观存在和不可回避为前提,将解决纠纷视为重要任务以防范纠纷可能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的观念。纠纷解决观的适用范围广阔,宏大之处可至国家的治理方针,细微之处亦可指个人的处事态度。例如,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体现了一种纠纷解决观。“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1}个人的为人处事也常常会不自觉地运用纠纷解决观。例如,大部分人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总是会想方设法地通过各种途径去解决纠纷,而一旦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内心深处也会感到一种无阻滞的畅快。


  

  (二)纠纷解决观在司法制度中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纠纷解决观作为一种指导性观念集中作用于法律制度,尤其是体现法律运作过程的司法制度。以是否进入法律的视野并由法律来调整为标准,可以将纠纷划分为受到法律评价的纠纷和未受到法律评价的纠纷。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治的进步,越来越多的纠纷受到法律的规制。法律以一种平和、规范、统一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纠纷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1]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制度的设置本身就是为了解决纠纷,本身就体现了一种纠纷解决观。司法制度作为解决受到法律评价的纠纷的最正式途径和最终途径,其设立的最初意义同样在于解决纠纷。“诉讼的直接功能就是解决纠纷,调整利益冲突,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定罪量刑,还是解决民事纠纷,抑或是根据相对人的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尽管每一种诉讼活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所要解决的纠纷性质有所不同,但诉讼程序的设立都是基于这种纠纷无法或不宜由当事人自行以私力救济解决,而必须依赖国家的司法救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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