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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三、第三人主张原告起诉不合法的诉讼权利应如何对待


  

  按现行法律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最早可始于法院受理原告起诉之后。对原告起诉是否合法这一问题,法院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起诉不合法,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诉就不可能开始,也就不存在第三人参诉的问题。但如果法院在审查原告起诉时没有发现原告确实存在的起诉不合法情形,受理案件后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攻击”原告,主张其起诉不合法,法院如何对待第三人这一诉讼权利?这一问题,在被告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以追求胜诉的情形下尚不突出,但设若被告没有发现原告起诉不合法的情形,或者被告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第三人主张原告起诉不合法对维护其自身基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存在的权益就至关重要。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应否支持第三人提出的原告起诉不合法的主张?如何协调这一程序问题与实体判决的关系?对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实践中,甚至有人否认第三人的这一诉讼权利。


  

  (一)否定第三人有权主张原告起诉不合法的理由


  

  司法实践中,有法官和律师就认为,第三人无权主张原告起诉不合法,如案例2中原告的代理律师就认为:其一,根据《若干解释》第27条和《若干规定》4条,[7]这两个司法解释把主张并证明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责任明确规定给了被告,所以第三人没有权利主张原告起诉已过法定期限。其二,如果法院审查并认可第三人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最终判决必将与《若干解释》第26条相冲突。案例2中的承办法官虽然没有明确否认第三人的该项诉讼权利,但认为,因被告的不举证、不答辩、不应诉,人民法院应作出实体判决,第三人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由于涉及程序问题不予审查。这实质上等于否认了第三人的该项诉讼权利。照此逻辑,在被告怠于答辩、举证的情形下,第三人主张原告起诉未经过法定前置程序,或者主张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都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肯定并认为应当充分保障第三人主张原告起诉不合法的诉讼权利的理由


  

  笔者认为,第三人应当有权利主张原告起诉不合法,法官应当给予充分保障。理由有二:其一,《若干解释》第27条和《若干规定》4条规定被告对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承担举证责任,这种“责任”为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选择,不可抛弃。但这并不能当然否定第三人主张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权利,按“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治理念,第三人为了自身权益,当然可以主张并举证证明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原告存在其他起诉不合法情形。其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若干解释》第32、44条的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合法是法官的职责所在。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官应当认真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合法,不合法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发现,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才发现的,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因此,无论是被告主张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还是第三人主张,法官都应当依职责认真对待并作出相应处理。过于强调《若干解释》第26条,忽视第三人的这一诉讼权利,既与立法精神不符,也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因为它使得第三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过分倚重于被告的诉讼行为,一旦被告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第三人基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存在的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其三,一般来讲,法官首先必须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最后才能做出实体判决。法官认为被告不举证、不答辩、不应诉就应作出实体判决而对第三人提出的诉讼时效这一程序问题不予审查,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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