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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学的阿基米德支点

【作者简介】
鲁鹏宇,单位为吉林大学。
【注释】行政处分的德语是Verwahungsakt,是由奥托·迈耶从法文acte administratif翻译而来。作为汉语的表达,使用“处分”一词,确实多少会造成误导,以为是国家对人民的一种处罚或制裁。其实这里的“处分”是指代表国家行政针对个案对人民所作成的决定,其内容固有可能是对人民的处罚或者不利益,但也有可能带给人民各种不同的利益。至于Verwahungsakt为何不直接译为“行政行为”,而采用“行政处分”一词,大体是因为受到日本影响,日本自明治维新继受欧陆法制以来,很早就已使用“处分”或“行政处分”称呼行政官厅执行法令所为个案之决定。日本学者织田万着于明治四十二年(1909年)的《清国行政法泛论》,第44页以下可供参照。总之“行政处分”的译法,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沿用至今。比较而言,行政处分与我国目前行政法学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比较接近,但不可否认行政处分比具体行政行为概念要更加精确和严谨,因此,本文沿用行政处分的译法,以避免概念的混淆使用。
迈耶曾经明确谈到:行政处分的蓝本是法院裁判。迈耶认为行政与司法存在共通属性:其一,二者均服从法律;其二,二者具有类似的法律效力(如单方决定性、确定力和强制执行力);其三,二者都可以形成具体的法律关系。参见〔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97页。
行政处分的基本特征包括: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公法行为;外部行为;单方行为;特定具体之行为。而行政处分的约束理论主要包括行政处分的权限、程序与法律效果等方面。这一原理虽历经百余年时间而没有根本变化。参见吴庚著:《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2000年增订六版,第287-318页。
日本行政法学者人见刚将行政处分的机能归纳为四个方面,即实体法机能、程序法机能、执行法机能和诉讼法机能。参见兼子仁编著:《西*行政行为论》,成文堂1987年版,第13-23页。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概念最早源于罗马法之“法锁”观念。法锁形象地展现了债作为私法关系存在的约束性和客观强制性,为近代法律关系理论的创立奠定了基础。到19世纪,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胡果(1764~1844)根据罗马法学说抽象出“法律关系”( Rechtsverhaltnis)这一概念。而胡果的学生卡尔·冯·萨维尼在1840年出版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对法律关系作了理论阐述,他以法律关系的类别为逻辑线索,奠定了德国现代民法的基本框架。
例如双边关系与多边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应与不对应的关系;完全基于法规范形成的关系与基于当事者的部分意思自治形成的关系;一次性关系与持续性关系;暂时性关系与完结性关系;事前、主要、事后关系等等。
“传统的公法诉讼对象是行政的法律形式,而民法的诉讼对象却是权利。如果从法律救济的效果而言,应该是后者更为直接和恰当。古典行政诉讼的构造是以审查公权力行为(如课税处分)之适法性,以达人民权利的保护目的,而非以该公权力行为所生之法律关系本身存否为审查对象。所以,一般情况下(指人民权益因公权力行为受拘束的场合,以直接撤销该行为效力或宣告其无效的方式,解除人民权益所受的拘束,较之于审查因该行为所生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问题,更为直接有效。因此,撤销诉讼的诉讼构造,时至今日仍然非常重要。”—这充分印证了行政行为理论的重要性。参见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2-1333页。
关于行政的合法化危机问题,参见王锡锌:《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及其现实情境》,《中国法学》2008年第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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