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行政法学的阿基米德支点

  

  行政处分概念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集中体现在概念本身所具有的多元化功能上。[4]行政处分是一个具有“目的性”和“技术性”双重属性的工具概念,它是形式法治国理念的实施载体,它提供了行政活动合法性的评判标准与私人权利救济的钥匙。具体而言,首先,行政处分向上连接依法行政原则(或者说法规范),行政处分成为行政主体在法律之下可选择的行为范本。如果说法治主义理念本身是一幅恢宏的泼墨写意图,那么行政处分则是以此为蓝本的对法治主义细节的工笔刻画。依托行政处分,法治主义的抽象理念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具体贯彻。其次,行政处分向下则衔接司法救济,行政处分直接对应撤销诉讼的救济方式。在法理上一般认为只有属于行政处分的行政活动,相对人的权利才能成立并可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实际上,的确如迈耶所设想的,被高度技术化处理的行政处分概念,在法治国原则支撑之下,发挥了进一步引导个别领域立法和维护行政的合法化功能,也推动作为法治国内涵之一的“依法审判”目标得到落实。由此可见,行政处分绝非可有可无的学理概念,行政处分实际上已经变成行政法上普遍采用的立法技术与司法实务的操作工具—行政处分制度。这也让我们深刻体认到,依托行政处分制度,“形式法治主义”的目标才得以实现。迈耶所谓“一国无行政处分制度就不是法治国”的断言,在其特定时代背景下也绝非妄言。迈耶也因其在行政法概念体系中原创性的学术贡献,获得了“现代行政法方法真正的开山鼻祖和经典人物”的高度赞誉。{5} (P542)


  

  (二)行政行为形式:新的上位概念的形成


  

  百余年来,虽然迈耶行政法理论中诸多“威权国家”思想已遭扬弃,但迄今为止,迈耶以“行政活动的现象”为切入点构筑行政法理论体系的方法仍然占据统治地位。后世的行政法学者大多仍在从事迈耶行政法体系的“拾缺补遗”与“精雕细刻”工作。但由于现代行政活动方式趋向于复杂化和多元化,已远非行政处分所能涵盖,行政法学的研究重心自然地转向了针对所有行政活动方式的抽象概括与加工提炼工作上来。具体而言,即针对迈耶当时未解决或难以考虑到的行政活动现象,参照行政处分理论的分析模式,观察不同行政活动的内在差异,逐步将行政实践中被反复利用的行政措施和手段,依其性质予以分类整理,并以不同的行为形式予以概念化、定型化,并提出法的要求和赋予具体的法律效果。{6}(P55)因此,所谓行政行为形式,就是以法律的视角来审视具体的行政活动,进而构造出的符合规范要求的可以作为典范的行政行为类型。行政行为形式理论的目标定位于探求特定行政活动有关的“共通规律”,包括行政权限(何种机关有作成何种行为的权限)、行政程序(该行为应依何种程序作成)、法律效果(依该行为可发生何种法律上的拘束力等)、以及诉讼类型(对该行为所生争议应依何种争讼途径救济)为其理论内容。{7} (P60)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发展至今,即表现为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总论教科书及相关法典当中的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自治法规、行政处分、行政计划、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行为方式。


  

  行政行为形式同样是为了贯彻依法行政原则所建立的一套法技术概念,是对行政主体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一种高度概括和抽象表达。相对于行政处分理论而言,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就是进化了的关于行政活动的合法性控制理论。德国学者W.迈耶认为:“行政法学对行政活动的法形式的归纳整理,不仅是宪法上法治国家原则的形式要求,而且在方法论上是保障法治国家合理性的要求。只有对各种行政活动建立模型并形成制度,才能确保行政活动的明确性、可预测性和适用的平等性”。{8} (P32)可以说,在学理上对行政活动的类型化与精致化的持续作业,才真正推动了一个理想型的行政法秩序世界的建立。行政行为形式属于法律规则与行政事实的中间形态,准确地说是在法律视角下所观察和描述的行政现实,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它可以超越法律规则和生活事实本身而为某种创造性的建构,并反过来推动法律革新与行政转型。关于行政行为形式的重要功能,中外法学界已多有论述。{9}在此,笔者将其简要归结为以下方面:首先,以典型的行政行为形式作为参照系,使庞大、复杂的行政运作机制具有了概观可能性。其次,行政活动的类型化研究展现了不同行政活动稳定而明确的法律特性,行政行为形式作为“简约版”的行为规范,是理解、掌握和运用的行政实体法、程序法与诉讼法的入门工具;最后,行政行为形式理论提供了重要的行政法解释方法和明确的法律常识—行政的合法性判断标准与法律效力理论。所以,凭借对行政行为法律形式的归纳整理,有助于控制和引导行政活动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平稳运行,并可以附带地落实个人权利保护机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