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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程序的张力

  

  量刑程序的设置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即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认罪与不认罪、同意量刑建议与否。从逻辑组合上看,量刑程序可以有六种,即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各有三种量刑程序:1.认罪且同意量刑建议案件的量刑程序;2.认罪而不同意量刑建议案件的量刑程序;3.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


  

  在简易程序中,对于既认罪也同意量刑建议的案件,量刑程序只需要独任法官对量刑建议和被告人的意思和认识进行审核和确认。对于只认罪而不同意量刑建议的案件,量刑程序则需要组织控辩双方围绕量刑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于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则可以结合起来。换句话说,在简易程序中,有关定罪和量刑的法庭辩论不必分离,因为轻罪案件的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往往密切相关。


  

  在普通程序中,对于认罪且同意量刑建议的案件,可以适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也不必明确分离。对于认罪而不同意量刑建议的案件,可以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量刑程序应当相对分离,而且法庭审理应当主要围绕量刑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于不认罪案件,有关定罪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与有关量刑的法庭调查和法庭法庭辩论应当明确分离,而且应当设置一定的日期间隔[4],即在定罪裁定[5]宣告之后,方可决定是否继续进入量刑程序。这种量刑程序应当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进行,分别对量刑事实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辩论。


  

  上述关于六种量刑程序的理论划分,实际上,其中有两对量刑程序是基本相同的,即简易程序中的只认罪而不同意量刑建议案件的量刑程序和普通程序中的认罪而不同意量刑建议的量刑程序,简易程序中的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和普通程序中的认罪且同意量刑建议案件的量刑程序。在这个意义上说,量刑程序主要有四种,即确认型量刑程序(认罪且同意量刑建议的轻案的量刑程序),完全分离型量刑程序(不认罪重案的量刑程序),相对分离型量刑程序(认罪而不同意量刑建议的轻案的量刑程序、认罪而不同意量刑建议的重案的量刑程序),结合型量刑程序(认罪且同意量刑建议的重案、不认罪轻案的量刑程序)。在这四种类型的量刑程序中,只有完全分离型和相对分离型是量刑程序改革的内容。


  

  量刑程序改革不应当理解为所有案件、所有审理程序中都要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我们应当明确量刑程序改革的重点和范围,突出了量刑程序改革的意义,体现程序精细化与简化的双重要求。确认型是对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两个方面的简化,结合型则基本上是原来程序的保留或者延续。因此,“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必须区分不同类型的案件和程序,根据客观需要,兼顾精细化与简化的要求,合理地设置量刑程序。在这个意义上说,量刑程序的改革不是当初设想的那样单纯的程序精细化,[6]而是一项精细化与简化并重的、牵动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性调整的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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