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简分流程序改革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认罪轻案适用比较简单和快速的程序,即实现程序简化;另一个方面是把程序简化分流出来的司法资源用来处理疑难案件,使疑难案件(主要是不认罪重案)适用比较周密的程序[3],即程序的精细化,使定罪和量刑更加准确,更有说服力和公信力。程序精细化意味着某些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或者在某些方面将比以前更加复杂和繁琐,程序简化则是在简化不必要的程序的同时,在其中一些关键环节和重要程序上加强程序的精细化,譬如,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简化后,其辩护权保障更加突出和重要。2003年前后的程序改革实际上只解决了第一个问题,而没有解决第二个问题。量刑程序改革本来是要解决量刑不公正、不透明、不均衡以及量刑裁量权缺乏规范和制约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构建公诉方、辩护方、被害人方和裁判方共同参与、互相制约的量刑机制,其中,包括现有程序的某些环节进一步复杂化、精细化。在这个意义上说,量刑程序改革是程序精细化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定罪程序改革),也是繁简分流程序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解决前期繁简分流程序改革未能解决的问题,或者说,是把繁简分流程序改革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因此,只有把量刑程序改革与繁简分流程序改革结合起来,把程序简化与程序精细化结合起来研究和设置改革方案,我们才能准确地把握这项改革的方位。
从一些地方的试点来看,有的忽视了程序简化与程序精细化相结合的时代要求,有的只注意到了加强程序的精细化,对认罪轻案与不认罪轻案、认罪重案与不认罪重案在量刑程序的设计上没有进行区分,没有设计出相应的量刑程序,导致繁简不当。这实际上是以程序精细化的改革否定或者排斥程序简化的改革。对于本来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定罪和量刑没有争议的案件,都按照普通程序再增设量刑程序来进行审理,必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实际上只规定了两种量刑程序,一是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而不同意量刑建议的量刑程序,其第7条和第8条虽然分列,但内容基本一致,即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问题进行。二是适用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量刑程序,在该量刑程序中,在法庭调查阶段既要调查定罪事实,也要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实行定罪辩论与量刑辩论分离,但未规定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多长时间以及是否要作出定罪裁定之后再进入量刑辩论。该《意见》回避了认罪且同意量刑建议的案件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中如何设置量刑程序的问题,也没有区分不认罪案件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量刑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