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量刑程序的张力
谢鹏程
【摘要】量刑程序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特点和方向。它不仅“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而且促进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开示、刑事和解、量刑建议等程序和制度的建设以及审判程序的结构性调整;它不仅“规范量刑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促进了辩护权的强化、公诉权的完善和刑事诉讼程序的精细化与多样化发展。本文着力分析量刑程序的内在张力,即程序简化与程序精细化、量刑的规范化与个别化、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的相对性这三个方面的辩证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与近几年来量刑程序改革试点的经验,探索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规律和趋势。
【关键词】量刑程序;定罪程序;程序精细化;程序简化;量刑建议
【全文】
量刑程序改革,是规范和制约量刑裁量权、完善和强化公诉权、拓展和加强辩护权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我国刑事法治朝着程序的精细化与多样化方向发展的一个重要契机。2010年颁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初步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量刑裁量权适用的不规范、不均衡等问题,这是我国刑事法治的巨大进步。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量刑程序改革及其引起的相关程序改革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核心的问题是程序简化与程序精细化、量刑的规范化与个别化、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相对分离的协调和平衡。只有在深入研究这三个核心问题的基础上,才能全面理解和贯彻执行这两个意见,才能把握好理论与实际、创新与传承的结合,进一步拓展量刑程序改革的深度和广度,推进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
一、程序简化与程序精细化
2003年以来,在全国推行的繁简分流程序改革,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认罪案件的改革,[1]突出了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分类的程序意义,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化了审理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对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特别是简易程序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2005年特别是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着力推行的量刑程序改革是在继续推进繁简分流程序改革的背景下进行的,是在繁简分流程序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追求量刑的公正、透明和精确,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朝着精细化方向发展的标志。[2]换言之,以程序精细化为导向的量刑程序改革将与以程序简化为导向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和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改革同时推进。这就使两种表面看起来是逆向而行的改革历史地联系在一起了,两者如何各就其位、如何结合、如何相辅相成和相互补充,成为我们设计量刑程序时不可回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