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中隐私权保护的审查机制
向燕
【摘要】侦查机关干预公民的
宪法基本权利,必须事先取得法律的明确授权,并遵循比例原则的限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更新,大量技术侦查手段虽未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却侵入了个人的隐私权领域。对此,应当建立隐私权审查的保护机制,将干预公民隐私权的侦查措施纳入法治的视野。隐私权保护的审查机制应当分为两个阶段,即先审查干预行为是否侵入隐私权的保护领域,再审查干预行为是否具备正当化事由。
【关键词】刑事侦查;隐私权保护;比例原则;两段式审查
【全文】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隐私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关注的焦点之一。其中,就刑事法领域而言,伴随着技术手段的大量使用,刑事侦查活动已经无需借助强制性手段即可轻松获取犯罪资讯,并形成了诸如通讯监听、查找IP地址、GPS定位、DNA鉴定、查询金融账户、通讯记录等以获取信息为目的的各类新型侦查措施。但是,由于这些侦查措施往往并不包含“有形的强制力”,传统的刑事法理论已经无法对此提供有效的解释。因此,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入手,探寻此类新型侦查措施的适用界限及其规范机制,已经成为各国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一项共同课题。
一、刑事侦查与基本权干预
刑事侦查一方面要追求控制犯罪的效率,因而不能过于细密地制定法律导致侦查活动难以开展,另一方面也不应允许警察权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任意侵犯个人自由。侦查程序自由形成原则与侦查行为的法律限制形成了冲突,因此,有必要对种类庞杂的侦查行为作出基本的划分,使一部分侦查措施能为侦查人员自由运用,而另一部分侦查措施仅能依据法律的特别授权进行。
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的划分即是为了缓和刑事侦查存在的内部原则冲突,区分侦查机关自由调查和依法律规定调查的范围。任意侦查在手段、方法上没有特别限制,即使法无规定也可以采用适宜的方法进行;而强制侦查由于对受处分人的人权有重大影响,所以必须有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且只能依法律规定进行。[1]
传统上,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的分类是以是否使用“强制力”为区分标准。科技的发展和侦查技术的进步给传统的区分标准带来了挑战。各国在追诉犯罪中使用的通讯监听、卧底侦查、诱惑侦查、调取数据等新兴的侦查措施,并未直接使用强制力或带有强制力的因素,甚至不存在间接强制,但这些侦查行为的实施,亦威胁了个人享有的自由。为此,日本学界出现了以“侦查行为是否侵害相对人权利”作为划分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的标准的学说。[2]以干预的权利作为划分强制侦查和任意侦查的依据,是以侦查行为具有的双重性质为认识基础。侦查行为作为诉讼程序的构成部分,具有诉讼法上的效果,但同时,一些侦查行为还涉及对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干预,轻微者,如搜查、扣押、人身检查,涉及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干预;重者,如拘留、逮捕、羁押,构成对人身自由权利的暂时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