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为保障每个人平等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法律对公民运用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行为方式是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的。但是,限制是有条件的。就形式而言,对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正常情况下应当只有法律才能加以限制,不能用一个行政法规或甚至规章就加以限制。如果可以用行政法规或规则限制,无异于告诉人们,我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宪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甚至其中一个部门就能任意加以否定或事实上予以剥夺。这在理论上、逻辑上和实践上都是很荒谬的。从限制目看,法律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应该是为了保障每个人都能最充分地享有有关权利和自由,不应该为了限制而限制,不能以事实上剥夺或缩减公民相关基本权利为目的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否则就是违反宪法的规定或精神的做法。
第三,用来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就是说,即使有法律但如果其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违反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也是应该经审查被判定为无效的。历史上有些国家把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当作装饰品或摆设,不制定具体法律加以保障,而在不得不立法时,又通过立法将相关基本权利事实上予以取消。这样的政权往往最后都被人民抛弃。我们要真诚面对宪法,不能做诸如此类蔑视人民智商,自欺欺人的事情。
大家谈到的《宗教事务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如果它只是有关法律制定前用于规范政府宗教事务管理行为的程序性规则,那没有问题,不会妨碍人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如果它或它的某个条款对公民的宗教信仰施加了实质性限制,其合宪性合法性就得做具体分析。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做专题性研究。
最后我想说的是,在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上,官民双方应该理性沟通,找到解决分歧的方法。政府如果是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统一和防止外来势力插手中国内部事务,公民对此应给予理解和支持。另外,我国宪法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既然是宪法规定的制度,那自然要坚持。另一方面,公民依宪法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应该有进行宗教崇拜的空间。政府应宽容公民的宗教崇拜活动,不适宜做任何故意刁难、无事找事、千方百计阻扰的事情。任何民主、法治国家的政府都是权力有限或受限制的政府,政府不能想管什么就管什么,想怎么管就怎么管。任何事情做过了头,都会事与愿违,这几乎是经由无数历史事实证明了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