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宪法的上述规定结合政教分离原则来考虑问题,国家实际上只有一种选择:对任何宗教活动都不参与、不支持,并竭力在各种宗教之间保持中立和等距离。现代法治国家,几乎是无例外地基于这个原则和原理来处理国家与各种宗教之间的关系的。当然,也常有边界模糊和发生争议的情况,一般来说,国家及代表国家的公共机关不直接参与、不直接支持任何宗教活动通常都能够做到,但要做到国家与各种宗教之间完全保持等距离就难一些,争议也多一些。
数十年来,我国国家机关等公权力机构对各种宗教是存在差别对待的情形的,而这种情形很可能损害了信仰特定宗教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受宪法平等保护的权利。一个比较明显的事实是,我们看到过很多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参与和支持佛教等教派宗教活动的报道,但几乎从来没有看到过他们参与和支持基督教等教派宗教活动的报道。按宪法有关规定,作为体现国家态度的行为,国家机关既然要参与和支持佛教的活动,就应该以同等规格参与和支持基督教等其它宗教的活动,既然要参加佛教庙宇的落成典礼,就应该参加教堂等其它宗教建筑的落成典礼,既然要参加大佛的的开光仪式,就应该参加树十字架立耶稣受难像的仪式,既然要到庙里双手合十念阿弥陀佛,就应该到教堂参与弥撒做祈祷,既然要称颂“佛教真是伟大啊”,就应该在相应场合称颂“基督教真是伟大啊”、“ 伊斯兰教真是伟大啊”,等等。
在今天研讨会上,郭道晖教授讲到的宪法原理上的问题,这涉及到违宪判断,听了很受教益。这里有几个方面的道理可以进一步说明白。
第一,我国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基本权利,都需要首先通过立法来保障。在我们这个严格实行制定法制度的国家,写在宪法上的权利如果没有具体法律加以保障,事实上就没有办法保护,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基本权利仅仅写在宪法上等于没写。更何况,即使为落实某项基本权利制定了法律,该项基本权利也不一定能受到有效保护。所以,制定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专门法律,对实施宪法有关规定来说,是完全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