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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义务平等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基于上述结论,我们还应该顺理成章地形成与此相关联的另一个结论:国家应该不支持、不施惠于任何特定宗教。这是当代世俗化的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按照这一标准来衡量,我国有些地方有些做法是有很大问题的。2005年海南三亚观音圣像开光,从地方到中央都有不少国家机关领导人直接主持和参加的情况,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在那个宗教场合,国家宗教局主要领导还公开致词说:“中国的佛教真是伟大啊,伟大的国家必护持伟大的佛教,伟大的佛教必利乐伟大的国家!”[1]对这类做法的正当性,当时已有学者表示质疑。[2]自那以来,类似的报道没有间断过。在百度上输入相关词语后,我们可搜到很多这方面的材料。例如,2008年4月14日成都的“鹤鸣山祖天师神像开光大典暨寻根拜祖”活动,全国政协,国家宗教局,省政协、省政府宗教局,成都市党政方面,都有领导人出席活动以示支持和祝贺。[3]又如2009年11月10日湖北通山九宫山瑞庆宫财神殿落成庆典暨神像开光法会,该县党政机关有不少领导人都参加了开光盛典。”[4]


  

  这方面,最新最鲜活的情况出现在我们上海的宝山。据报道,2011年1月11日上午,上海宝山寺隆重举行“上海宝山寺开山五百周年移地重建落成暨全堂佛像开光庆典”活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共宝山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政府等机关或机构都有领导人出席庆典活动。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某副主任还致辞,“希望各区县的党政领导部门在以后类似建设中,能够借鉴宝山区的成功经验,为各区县道场建设事业的开拓进取,既做好领导者,又做好护持者”。[5]看来,政府等公共权力组织体现国家对某种特定宗教的支持力度是蛮大的。


  

  可以肯定地说,国家机关或其它公共权力部门直接参与和支持特定宗教的活动,是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的。按照宪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公民不论信仰什么宗教,都有权得到国家的平等保护,国家有平等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义务,不能厚此薄彼,不能搞差别对待。事实上,国家支持一个宗教的活动,如果不给予其它宗教以平等支持,就是侵犯了信仰其它宗教的公民的平等权利,损害了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这个道理不能含糊。按宪法上述规定的要求,国家或代表国家的政府等公共机关应该采取的立场是,要么同等参与和支持各种宗教的活动,要么对任何宗教的活动都不参与不支持,在各种宗教之间保持中立和等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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