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义务平等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童之伟
【关键词】国家;平等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全文】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我比较关注的是这种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当然还有一个有效保障的问题。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平等保护是有效保障的前提,没有平等保护,谈不上有效保障,更谈不上充分保障。我过去主持做过一个课题,是关于海南三亚观音圣像的,最近几年没有再做这方面的研究。守望教会的事我听说过一些,但不知详情。今天出席这个研讨会,了解到不少情况,算是一个学习机会。这对于我做宪法学教学和研究有好处。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平等保障,我觉得有关方面有必要确立一些共识,如果有了了共识,官民双方在处理涉及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事务时,沟通起来可能会比较容易。
说到寻求共识,似乎首先应该在我国宪法对政教关系的定位上下功夫。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看,它显然认同在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政教分离,不认同确立国教或政教不分。这方面的情况,可另行做专题讨论,这里不必多说。在法律层面,我国宪法没有直接对政教关系作出规定,但从宪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它对于确立国教或政教不分的态度。
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从宪法的上述规定本身,我们还看不出我国宪法是否认同确立国教或政教不分,但我国宪法第33条有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将宪法这两方面的规定结合起来,问题的答案就明朗了。
将宪法第36条和第33条的规定结合起来看,我们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宪法不仅否定确立国教或政教不分,而且要求国家平等对待不同的宗教和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平等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求国家对待各种宗教不能厚此薄彼。如果确立国教或政教不分,国家势必对不同宗教讲亲疏;反之也一样,如果对不同宗教讲亲疏,势必造成事实上确立国教的倾向或政教不分的状况。这两种情况都使国家违背了宪法要求其平等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义务。因为,国家片面支持一种宗教,必然对信仰其它宗教的公民构成歧视,构成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