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关于地点要件要素问题。对于国际法上的海盗罪,行为地点限于公海。对于一般的海上武装劫掠行为,行为地点只能限于领海,还是也包括内水?
尽管俄罗斯和日本等国将内水发生的武装劫掠行为也作为广义的海盗规定,本文认为,对于发生在内水的劫掠等行为按照我国刑法中的相关罪名处理即可。这主要是考虑到,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海事局在国际法规定的海盗罪之外都只认可了“海上武装劫掠”,而没有认可“内水武装劫掠”,将一般的内水武装劫掠行为也作为广义的海盗犯罪来处理,不符合国际通常做法。再者,发生在内水的武装劫掠行为,在我国完全可以按照抢劫罪来处理。至于跨越领海与内水的武装劫掠行为,可按照海上武装劫掠罪来处理。
(三)具体罪状的表述
1.国际法上的海盗罪罪状
国际法上的海盗罪罪状,可以参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的规定,结合我国的立法表述习惯,规定如下:非政府船舶上的船员或乘客以不法占有财物或其他私人目的在公海上实施下列行为的,处……:(1)抢劫其他船舶或船舶上的财物;(2)扣留其他船舶的乘客或船员作为人质,或者扣留船舶作为要挟;(3)对其他船舶或其人员实施其他暴力攻击。
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两项海盗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共犯规定即可得到处罚:第一,公约规定“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属于海盗行为。对于该种行为,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可以作为预备犯的共犯或共同实行犯来处理。第二,至于公约规定的“教唆或便利(1)或(2)的任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属于教唆犯或帮助犯,无需在罪名中特别规定。
此外,鉴于海盗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罪,而是包含了人身犯罪的危害公共秩序的一种犯罪形式,对于在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伴随的杀人、伤害、强奸等行为,不再单独定罪,而是作为海盗罪的加重的犯罪构成,可以规定如下:实施上述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强奸被害人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2.国内法上的海上武装劫掠罪罪状
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国内法上的海上武装劫掠罪的罪状可表述如下:(1)在领海实施抢劫或扣留船舶、绑架人质等行为的,依照海盗罪的规定处罚。(2)同一船舶的船员或乘客扣留人质或船舶的,以海盗罪论处。
根据上述设定,对于在领海发生的同一船舶内的抢劫等行为,以抢劫罪处理即可,无须按照海盗罪处理。但是,如果同一船舶的船员或乘客扣留人质或船舶的,已侵犯了公共秩序,以海盗罪处理较为妥当。
【作者简介】
童伟华,单位为海南大学。
【注释】当然,这种情形可能违背了战争法。因为根据现代战争法的原则和规则,抢劫和无谓地对平民施暴可能会成为战争法上的罪行。
值得一提的是阿根廷
刑法规定海盗罪发生的地点是“在阿根廷海域或者其他河流上”,不但没有将海盗行为发生地点限定为公海,反而排除公海。据笔者所知,阿根廷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也未对海盗条款保留。故合理的解释是,阿根廷区分了国内法上的海盗罪和国际法上的海盗罪。在刑法典中规定的,也只限于国内法上的海盗罪。
参见(2000)汕中法刑一初字第22号,转引自赵秉志主编:《中国疑难刑事名案法理研究》(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 32-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