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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罪名设置研究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27条规定了海盗犯罪:(1)为了夺取他人的财产,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威胁攻击海洋船舶或内河船舶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2)多次实施或使用武器或其他可以作为武器使用的物品实施上述行为的,处8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本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行为,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实施的,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


  

  5.菲律宾刑法中的海盗罪


  

  菲律宾刑法典第122条规定,不属于某船舶的船员或者乘客的任何人,在公海上或者菲律宾海域袭击或者夺取船只,或者夺取该船的全部或者部分货物、设备、船员或者乘客的个人财物的,处无期监禁;在公海上或者菲律宾海域发生的叛乱行为,即船员针对船长的叛乱,处相同的刑罚。


  

  此外,菲律宾刑法典第123条还对有如下加重情节的海盗行为规定了特别海盗罪:(1)以登船或在船上点火的方法夺取船只;(2)海盗们抛弃无自救手段的被害人;(3)伴随有谋杀、杀人、肉体伤害或强奸行为。{4}


  

  菲律宾刑法典规定的海盗罪有三个特点。首先,菲律宾刑法典规定的海盗罪以海上抢劫罪为主体,但又不限于海上抢劫,还包括“袭击船只”或船员的叛乱。其次,菲律宾刑法典将单纯的船员针对船长的叛乱行为视为海盗犯罪,这一规定与多数国家不同,也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不同。第三,菲律宾刑法典将海盗罪规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与叛国罪、间谍罪并列规定,显然是将海盗罪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6.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的海盗罪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32条第1项规定:“未受交战国之允准或不属于各国之海军,而驾驶船舶,意图施暴、胁迫于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为海盗罪”。同条第2项规定:“船员或乘客意图掠夺财产、施强暴、胁迫于其他船员或乘客,而驾驶或指挥船舰者,以海盗论”。第2项的规定也被称为准海盗罪。


  

  根据台湾地区有关部门的解释,台湾地区“刑法”第332条第1项规定的海盗罪,旨在维持海上之安宁,凡是在海上驾驶船舰意图施强暴胁迫于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而有具体的表现之行为,即成立海盗罪,不必要有抢夺财物之动机。该条第2项规定的准海盗罪,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主要也是以施强暴胁迫和驾驶或指挥船舰为内容,立法意旨也是基于海上航行安全的考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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