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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错判无须铁证

认定错判无须铁证


何家弘


【关键词】认定错判;铁证
【全文】
  

  有人以为,认定错判的证据至少要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特别是在运用反证法间接证明错判的时候,一定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人确系“真凶”。这是一种误解。


  

  错判纠正难。错判而不纠正,有关部门一般给出的主要理由是“证据不足”,没有证明错判的“铁证”。当年判定被告人有罪时没有要求“铁证”,如今翻案却一定要有“铁证”,我们的司法面临着何等难堪的尴尬!我以为,认定错判并不需要“铁证”,甚至也不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


  

  2010年的夏天,我应邀到德国的马普国际与外国刑法研究所讲学访问。其间,我也了解了德国有关刑事错案的一些情况。据德国学者介绍,刑事错案在当下德国并不是严重问题,但是在上个世纪中期却颇为引人关注。卡尔·彼得斯教授堪称德国研究刑事错案问题的佼佼者。他在20世纪70年代出版的《刑事诉讼中的错误来源:德国再审程序研究》是德国最有影响的研究刑事错案的著作。该书分为三卷,第一卷名为《引论和各类案件汇总》;第二卷名为《刑事诉讼中的错误来源:系统研究与结论》;第三卷名为《刑事诉讼中的错误来源:再审程序法》。这三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德国法院在1951年到1964年之间经再审推翻原判的1150起刑事案件。其中,91起是公诉方申请再审的,可以称为原审“错放”或“轻判”的案件;1059起是被告方申请再审的,可以称为原审“错判”或“重判”的案件。彼得斯教授认为,经再审推翻的判决不一定都是事实上错误的判决,因为在有罪和无罪的认识之间存在一个模糊的中间地带。换言之,被告人可能是有罪的,也可能是无罪的。彼得斯教授把再审法官对原审判决的认识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原审判决肯定是错误的;第二,原审判决很可能是错误的;第三,原审判决不能被充分的证明;第四,原审判决有可能是正确的;第五,原审判决有较大可能是正确的。在前三种情况下,再审法官都应该认定原判是错误的;在后两种情况下,再审法官虽然不能肯定原判为错误,但是也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定。彼得斯教授的观点对于我们研究刑事错判的认定问题是很有教益的。


  

  认定错判的标准其实也属于司法证明标准的范畴。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可以用概率来表述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的证明标准,也可以分为五个层次:第一,“铁证”或“铁案”的证明标准,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概率为100%;第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概率为90%以上;第三,“基本案件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概率为80%以上;第四,“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的标准,概率为70%以上;第五,“虽有疑点、也能定案”的标准,概率为60%以上。在司法实践中,第一层次的证明标准是很难达到的;第二层次的证明标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第三层次的证明标准是我国司法机关实用的,俗称为“两个基本”;第四层次的证明标准是某些司法机关变通使用的“两个基本”标准,特别是在“严打”期间;第五层次的证明标准是某些司法机关在作出“疑罪从轻”或“留有余地”的判决时实际采用的,特别是在“骑虎难下”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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