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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行政复议法中的“含糊其词”

盘点行政复议法中的“含糊其词”



——写在行政复议法修改之际(二)

贾凝毅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含糊其词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颁布施行,至今已12年。在十余年的实践中,这部法律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但是,用十余年后的今天的眼光回顾这部十余年前所立之法,笔者感到其中的一些条文在表述方面给人以“含糊其词”之感。为了能够为行政复议法的修改提出建议,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行政复议法条文中存在的“含糊其词”问题浅析如下。


  

  一、“含糊其词”的表现


  

  (一)“不当”是含糊的表现。行政复议法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不当”一词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没有一致的观点,在实践中没有判断的标准。由于没有判断“不当”行为的标准,因而在实践中极少见到行政复议制度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的案例。


  

  (二)“其他”是含糊的表现。行政复议法若干条文中出现的“其他”一词让人感觉到是一种“含糊其词”的表现。如:行政复议法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其中,“其他”一词即属于一种含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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