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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构语境下“社会”的中国意义

  

  如果说连连频发、牵涉广泛的各类“群体性事件”,表明“人民出场了!”,那么,在城市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以捍卫私有产权为始初目的,藉由《宪法》和法律为屏,慨然登场的“拆迁户”个体,表征的就是“公民出场了!”公民个体以“挺身而出”的方式来自我兑现法权立场,冒险犯难,追求的是一种基于法治主义社会理想的民主憧憬。而且,“拆迁户”甚至打出了“祖国万岁”和“拥护宪法”的横幅,说明作为普通人的中国公民对于民主政治和共和德性的理解、渴求与护卫的冲动,早已远远超出公共权力的政治想象力,一次又一次地彰显了公共权力的道义破产、政治顽劣和行政颟顸。


  

  五、政治社会


  

  正是在此,中国的经济转型和快速成长,社会的发育与国家建构的努力,必将导向以“政治社会”作为自己的最终愿景。首先,作为近代早期欧洲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核心概念,[5] “政治社会”旨在于现代民族国家框架内,提炼和建构一套整体性的秩序形态和制度框架,用布伦南和布坎南的话来说,即一种“立宪的政治经济学”安排。[6]其为一种“立宪背景”,处理的是民族国家屋顶下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秩序,旨在为人世生活铺垫基本的制度形态。“中国问题”所映照的恰恰是“天塌地陷”之后基本秩序和总体制度安排的问题,是百年中国和此刻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大是大非”与“大经大法”的问题。因此,政治社会这一整体性制度形态和秩序安排,正为“中国问题”不可回避的组成部分。换言之,努力建设中国文明的政治社会,是此刻百多年转型收尾阶段的最后一役,决定了前述一切努力,最终指向的不外于此,而且,也只有收拢于此,才能彻底解决“中国问题”。


  

  其次,政治社会意味着民族国家是一种政治共同体,而且,也只有将民族国家整合、型塑为一种政治共同体,才能享有良好人间秩序的功能,进而也才可能塑造出这一秩序的自我期许的善境。换言之,成型而惬意的政体,充沛的公共政治空间与奠立于此的完备的政治秩序,可欲的国家权力的基本结构,以及关于公共权力的来源及其正当性的论证,凡此种种,构成了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基本构件,也是政治社会的基本蓝图,而为民族国家这一宏大人间秩序提供充分而必要的制度条件。就此而言,中国百年转型所要奋力达臻的,正不外乎此,而仍然有待努力的,同样不外乎此。


  

  再次,由此推展开来,政治社会所提供的秩序愿景意味着一种关于国家形态的完整制度安排,其将经济社会、伦理社会、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统括一体,蔚为特定文明秩序下的国家形态和人间秩序。也就因此,政治社会意味着民族国家是一个经济、社会、政治、法律和伦理、文化的共同体。在政治自由主义的意义上,其理想状态是实现个人自由与政治权威的平衡,经济生活与政治秩序的恰当分际,个人幸福与公共福祉的相辅相成。协调、中和政治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各宗,其理想境界,借用两位当代西哲的话来说,不外乎罗尔斯式的“自由与平等的个人在公正条件下进行社会合作”的社会想象,以及德沃金式的“追求理想的人生”的政治道德理想。也可以说,就是一种宪法政治景象。鉴于中国的大陆式国家传统下行政独大的党国体制国情,在此进程中,需要留意的是如何更多地防范公权力一家坐大,确保公民私权,避免出现滥用公共利益之名侵害市民社会。同时,特别是需要更多地汲取诸如英国近代立国的智慧,记取19世纪中叶后德国式理路的教训,以确保个人自由,赋予公民自由以切实的法权安排和程序正义,将在中国实践“政治社会”这一源自欧洲近代早期的概念的努力,同时变成一个落实宪法政治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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