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仅从这些因素仍不能说明虽然面临的问题相似,为什么还有不少基层法院依然故我,或即便尝试过类似的改革却终于后退的现实。看来还有一些其他的组织因素需要考虑。就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来说,法院院长作为“第一把手”的领导作用以及他触动内部组织关系的决心和能力值得特别重视。有好几个事例都是在法院的组织环境及内部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因为换了院长而导致审理程序“二阶段化”的改革发生。但有的事例也表明仅靠领导的意思决定还无力真正推动改革。这使我们开始关注在特定法院内经历传统积淀而形成的组织文化这一难以捉摸的因素。看来,关系到法院内蓄积的人力资源、知识结构、组织气氛和沟通样式等等,组织文化与领导的决断往往共同构成审理过程“二阶段化”改革及实现其绩效的背景。至于这类改革在不同法院表现出来千差万别的形态和力度,则似乎暗示着改革的实践中“织进”了无穷多样的具体情境和细节。总的来讲,这种使内部组织结构或关系的变动与程序的具体运作交织在一起的改革尝试,意味着把原来缺乏分工而显得“粗放”、绩效较低但也节约组织成本的程序,改造为要求分工和职能的衔接、能够提高绩效而组织成本也相应较高的所谓更为“精致”的程序。这样的改造过程是否能够成功或达致所期待的绩效,依然存在相当复杂的未知因素。
看来,使审理程序“二阶段化”的改革,肇始于部分法院试图通过优化内部组织关系来应对必须在审限内处理大量案件的压力。而微观层面上这类尝试通过话语的解释与交往反馈到宏观的规则层面时,就被附加了更加丰富的价值及含意,并融进既有的认知框架。通过强化了的话语和内部的控制互动机制,有关这类尝试的认知框架或视界再次从上向下地扩散,带来广泛的模仿效应。而在各个具体的基层法院,因其面临的组织环境、领导的决策与控制能力、绩效压力、内部关系和组织文化等因素及情境的区别,又呈现出从维持原有程序运作不变的情况一直到变化多样的复杂形态。每一个基层法院内部,在领导的决断与控制和一个个法官日常的实践之间以及在这些法官之间,同样存在着类似于博弈的互动过程,而他们彼此的视界和行为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就决定了某种程序运作方式是否被接受,是否成为稳定的行为样式而积淀下去。另一方面,这些不断汲取或织进种种具体情境细节的实践又通过各种话语渠道反映到规则或结构的层面,最终左右着制度的形成及变迁。尽管“大立案”或“选任审判长”等改革动向及其在细部显得极为复杂多样的内容形态仍处于“方案竞争”的局面,将来会形成什么样有关的具体规则还很难预测,但就审理过程“两阶段化”的趋势而言,考虑到基层法院的程序运作由“粗放”向“精致”的演化已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必要,而且也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可以说程序在这个方向上的制度化有着相当大的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