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程序·制度·组织(下)

  

  (二)审理过程的程序操作与组织因素


  

  中国民事诉讼在立案之后的审理过程实质性地区分为开庭前的准备和开庭这两个环节,可以说从较早时期一部分法院所启动的,强调公开审判和要求以开庭审理为中心的改革就起步了。但只是在最高法院近年来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中,才显示出真正开始把这两个阶段构成的审理结构作为建构有关程序运作制度的目标模式。现实中早于制度形成的这一目标出现,而且也可以说影响或规定了这种目标形成的改革动向,则是部分法院在“大立案”及选任“审判长”或“主审法官”等首先表现为重构内部组织人事关系的尝试。前者大体上指在大力充实立案庭的人员和扩展其受理案件和流程管理等功能的基础上,由立案庭负责排期开庭、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等开庭前的准备,审判庭的法官则专司开庭和做出判决;后者是把开庭审理和签发判决书等权限赋予较少数选任出来有“审判长”或“主审法官”等称谓的审判人员,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及整理证据和争执焦点等准备活动则交由未被选中而往往称为“法官助理”的其他人员负责,体现了组织人事安排与程序变动的直接关联。


  

  但是,就我们收集到的资料来看,不同的基层法院在这方面的做法差异极大。不少法院基本上仍沿袭案件受理后即交由同一名法官承办直至结案的原有习惯,也有少数法院曾在一个短时间内尝试过“大立案”或从不同审理阶段由不同主体负责的角度区别过“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不过终究又退回到原来的做法。同时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听到了立案庭的庭前准备功能差不多拓展到极限,以及在审判长与助理法官之间高度分权的不少事例。其中一个例子是编制为130多人的基层法院,立案庭人员充实到40至50人之众,承担了开庭前所有的准备工作,民事审判庭的法官还不到20人,专门负责开庭审理;另一个编制为110人左右的基层法院则从各个民事审判庭选任了6名审判长,其余20多名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全部作为法官助理,每一名审判长配备四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立案庭基本上只负责受理诉状,交一名审判长承办的许多案件同时先由四名法官助理分别做好庭前准备,再向审判长输送庭前调解未获成功而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而在上述事例与基本上维持原有做法的法院这两极之间,则存在着立案庭与审判庭、审判长与法官助理等形形色色的组合和程度各异的多种分工或分权形态。


  

  对于这些极为丰富多样的程序运作,差不多有无限的可能性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众多各各相异的解读。但在有限的事例中,我们首先看到了促使基层法院或者维持原有做法或者展开“两阶段”式改革的组织因素。一般而言,采取后一种步骤的法院往往处于经济发达的地区或都市环境,每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都达数千件的规模。面对如此沉重的案件压力,这些法院在内部却都含有组织结构很不合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不少从事非审判业务的人员占据了审判职称的编制,审判人员也因经验、学历、取得职称的途径等方面的不同而在法律知识、从事审判的能力和素质上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状态[6]。为了消化众多的案件(同时也是确保与之俱来的诉讼费等资源),所谓“在内部挖潜”,即改变原有的组织样式及分工并使之合理化就成为一种较为直接易行的对策或改革途径。至于采取的方法是“大立案”还是“审判长”等的选任,则取决于各个法院所处的具体环境及内部情形。值得强调的是在这方面,最高法院关于“法官职业化”的方针和通过媒体报道、学术讨论等造成的强势话语,都给法院系统上下所持有的认知框架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并诱发了在新获得的视界之下产生广泛的“模仿”效应。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