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无论是“立审分离”的改革还是“找案办”的程序运作,这种有关民商事案件起诉和受理程序的制度“夹杂”着无数微小的偏离或“越轨”的再生产过程,可能还隐含有更为重大的意蕴。从1980年代以来,法院民商事办案程序的制度化、规范化一直伴随着扩大及增加收案的努力,反映在组织绩效上则是法院作用地位的上升和更多资源的获取积累。这也是一个包含着种种复杂的博弈或讨价还价的过程。在宏观上,有法院与其他相关的组织(如司法行政及工商管理等部门)之间的博弈;在微观上则充满了法官、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之间日常的互动交涉或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对立的复杂关系。在这样的角度看来,即便只是为了获得“博弈”中的主动或优势,从“立审分离”方针所包含的正当化话语,到明亮的立案大厅和热情接待当事人的态度所象征的服务姿态,其实也都在有意或无意识地发挥“确保案源”的作用。而“找案办”的实践今天已极少再采取法官到企业去“上门服务”或到集市去“摆摊设点”等浅露的方式,案件更多地是通过“熟人”等隐而不显的中介就到了法院并分给特定的法官承办。律师以及在乡村环境里则往往是各种有资格或无资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正越来越频繁地扮演着这种既是当事人又是法官的“熟人”角色。而这种种错综复杂的博弈过程所带来的后果之一,就是二十多年来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持续而不断地大幅度增长和更多的资源获取[5]。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有时对于制度来讲是微妙的“偏离”甚至“背反”的现象,其实也构成了制度蕴含着张力与流动的有机部分,服务于同样的功能。
就案件受理和分配的程序而言,有关“立审分离”的制度及话语、明亮整洁的立案大厅和法官日常建构“熟人”关系的交往,都表里一体地在为法院正当性的确立和资源的获取做出贡献。而律师及法律服务人员通过自己的人际关系网络搜寻纠纷信息的日常作用,往往在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牵起线来的同时,也在加强自己的职业基础并刺激更多同行竞争者的出现。对于纠纷的当事人来讲,自己面临的也许是一个更花钱或要求更多支出的局面,但在较易找到某种解决途径或某个窗口的意义上也更为方便,而且因为是花钱购买的服务也不必过于“仰人鼻息”。当然,这决不是一种“自然和谐”的局面,也不可能总会带来“双赢”或“三赢”的结果。相反,这里同样充斥着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猜疑,时时有可能发生程度不同的欺骗、背信乃至榨取。不过另一方面,“找案办”的现象到了今天已不得不在“立审分离”的制度框架内构成一种潜在化的日常实践,立案程序持续的制度化趋势有可能进一步抑制其负面作用。总的来看,着眼于法院包括立案在内的程序制度化、规范化程度的提高,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增长及竞争的相应强化,与过去相比当事人或许更容易把自己遇到的麻烦提交诉讼等等方面,给予我们已经且正在经历的这场制度变迁一个大致肯定的评价仍然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