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制度·组织(下)
——基层法院日常的程序运作与治理结构转型
王亚新
【摘要】本文立足于对法院系统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的实证调查,借用当代社会理论的一些基本命题,建立了一个理论框架,试图以此来解释中国民事诉讼在实际操作中体现出来的制度同质性与多样性问题。同时,还分析了与程序的制度变迁紧密相关的若干组织要素。并根据部分实证性资料,对此模型做了例示性的具体说明。本文认为,从法院日常的程序运作,有可能透视中国社会治理结构的转型,为此我们还需要某些更具张力的理论阐释。
【关键词】治理结构;民事诉讼;程序运作;制度变迁;组织要素
【全文】
三、基层法院不同组织背景下的程序运作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原有的程序运作模式在其最典型的意义上,大致有下列特点∶原则上由一名审判员或助审员带一名书记员作为具体案件的承办人,负责从收案到结案再到执行的案件处理全过程;程序的运作主要在法庭之外进行,承办人一般会主动去接触当事人,深入纠纷现场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并反复努力地调解;开庭尽管被理解为做出判决的必要前提,但实际上往往是经过内部沟通协调及庭长院长等审核决定判决内容之后所走的一种形式。由于开庭前法官的调查及调解活动实际上构成了程序运作的主体部分,审理过程呈现出一种可称为“单一型”的结构。但是,经过尤其是1990年代中期以来的审判方式改革,原来相对稳定和普遍的上述行为样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或流动。就我们的调查访谈了解到的情况而言,在普遍设置了立案庭的基础上,案件的受理与审理已经分离,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十分少见,多数案件都有开庭的环节且更多的开庭审理具有了实质性的内容。正因为程序运作上这样重大的变化,审理结构在许多基层法院表现出从“单一型”向由庭前准备和开庭构成的“两阶段型”过渡的趋势。而强化这一趋势的则是最近展开的“大立案”以及“主审法官”或“审判长”的选任等改革动向。这些动向意味着由不同的主体来负责不同程序阶段的审理。
面对这一远未完成而处于极为复杂多样形态的制度变迁过程,以下分别着眼于因宏观层面规则的改变和从日常实践中的创意而引发的程序变化,仅限定于“立审分离”和审理过程的“二阶段化”这两个具体问题来考察基层法院现实的程序运作及其含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