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陌生型刑事纠纷是指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刑事纠纷。在现代社会,人们的流动性加强而不再固守某一生活空间,这一状况导致许多陌生人有机会在同一时间出现在同一空间,因此,相对于传统社会,陌生型刑事纠纷发生的几率大得多。例如,目前案发率较高的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抢劫、抢夺犯罪引发的刑事纠纷大多属于陌生型刑事纠纷。如果说传统社会的刑事纠纷以关系型为主的话,那么在现代社会,陌生型与关系型刑事纠纷至少应当并重。
区分关系型与陌生型刑事纠纷是为了指明不同刑事纠纷中主体之间的不同关系,并进而探讨不同的解决方式。对于关系型刑事纠纷而言,刑事纠纷的解决应当注意到利用纠纷主体之前的关系并侧重恢复之前的关系;对于陌生型刑事纠纷而言,刑事纠纷的解决更多应关注犯罪和刑事纠纷本身对纠纷主体的影响。实证研究发现,加害人与被害人系熟人的案件刑事和解成功率为29.5%,加害人与被害人系陌生人的案件刑事和解成功率为12.6%。[6]这表明,关系型刑事纠纷相对于陌生型刑事纠纷更易解决。
(四)引发型与突发型刑事纠纷
这一分类以刑事纠纷是否由其他纠纷引发为标准。所谓引发型刑事纠纷是指在刑事纠纷产生之前,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已有其他纠纷存在,其后在各种客观因素的作用下随着犯罪的发生而引发刑事纠纷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很多犯罪都是由民事纠纷激化所致,这些犯罪所产生的刑事纠纷均属于引发型刑事纠纷。所谓突发型刑事纠纷是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本无其他纠纷,刑事纠纷是在一些客观因素的作用下突然产生的情况。在突发型刑事纠纷主体之间除了这一刑事纠纷外,并无其他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一部分过失犯罪和激情犯罪所引发的刑事纠纷通常都属于突发型刑事纠纷。
区分引发型和突发型刑事纠纷的意义在于解决这两种刑事纠纷时应采取不同的策略。解决引发型刑事纠纷必须考虑到之前存在的另一个纠纷,否则有可能导致虽然解决了一个刑事纠纷但另一个刑事纠纷会随之而生的情况。因此,解决引发型刑事纠纷较为复杂。相对而言,解决突发型刑事纠纷则简单一些,只需考虑刑事纠纷本身即可。
六、提出刑事纠纷概念的意义
首先,有助于促使人们关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不协调关系。事实上,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的变化不仅决定了刑事案件是否会发生、如何进一步发展,而且有可能直接决定了刑事司法制度处理刑事案件的最终效果。对加害人和被害人关系的关注也可以使对加害人的权利保护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达到一个较为均衡的态势。提出刑事纠纷这一概念可以使一直“潜伏”在刑事案件内并潜作用于刑事案件但却“养在深闺无人识”的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关系走向前台并得到更多人的关注。
其次,有助于使人们认识到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交叉。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其实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交叉的,但往往由于关注于犯罪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影响而忽视案件的民事方面。传统刑事法理论的最大缺陷就在于无视犯罪行为与侵权行为经常发生交叉这一客观事实,僵化地坚持对犯罪行为进行等同划一的刑事追究。[4]刑事纠纷这一概念,可以凸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均涉及纠纷这一共同点,并通过展示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之间转化和演变的关系来揭示刑事纠纷和民事纠纷在产生、发展和解决方面的共同点和差异点,从而使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有了一个新的互通平台,这些无论是对刑事案件的处理还是对民事案件的处理都将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