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孙海波(1986-9 ),男,汉族,江苏徐州人,北京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理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参见: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0页。 冯象:“法律与文学:(《木退正义:法律与文学论集》代序)”,载《北大法律评论》(1999),第2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688页。囿于篇幅原因,关于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发展始末笔者在文中不再赘述,冯文中已有较为详细的交待,此外读者也可进一步参之于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三联书店,2006年),第3-31页。 颇具代表性的论文有以下,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4-42页;冯象:“秋菊的困惑”,《读书》,1997年第11期;赵晓力:“要命的地方:《秋菊打官司》再解读”,《北大法律评论》(2005),第6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江帆:“法治的本土化与现代化之间——也说秋菊的困惑”,《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凌斌:“普法、法盲与法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此外还出版了一些重要的学术著作,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三联书店,2006年;冯象:《木腿正义》(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刘星:《西窗法雨》,法律出版社,2003年;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乡土社会”这一语词早在1947年就被费孝通先生在其《Earthbound China》一书中使用过,“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我说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那是因为我考虑到从这基层上曾长出一层比较上和乡土基层不完全相同的社会,而且在近百年来更在东西方接触边缘上发生了一种很特殊的社会。”参见:费孝通著《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6页。 “我们的法律教科书上习惯从政治学的角度对法律定义,因此,法律被仅仅理解为、或过分强调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然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大致可以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参见: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页。 参见: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115页。 参见: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三联书店,1998年,第73页;也可进一步参见: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海龙、张家瑄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222-296页。 关于村民公约的具体内容从影片中不得而知,但是笔者推测大致应有这样的条款,即“任何别村越界践踏或啃吃本村庄稼的牲畜,由本村自由处置”。 其实这里还有一个细节问题,亦即此前阿洛和姚葛的女儿已经在当地民政部门进行了婚姻登记。按照法律规定,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确立,至于摆喜宴只是一个民间的习俗或仪式罢了。也正是如此,老冯批评姚葛:“你犯了两个错误:第一,你杀了他人的羊子;第二,你破坏了合法的婚姻。你一点法律意识都没有,这个村长白当了!” 参见: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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