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鸡尾寨的一个离婚案件中,基于当地的习俗提出离婚的一方必须把财产全部让给对方。这让阿洛百思不得其解,按照我国婚姻法的成文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为什么到了这个小小山寨里就行不通了呢?经冯法官解释,方才晓得这是彝族人的习俗,无论何故离婚均要照这一原则来办。这种“习惯”或“准习惯法”在某种意义上突破或者规避了国家的制定法,在彝族村民看来这才是他们社区真正的“法律”,并进而成为社区成员行为的参照,因此法官必须按照这个规则来办。以至后来阿洛的岳父姚葛(当地某村村长)为了给女儿摆新婚喜宴,依据村民公约擅自屠宰了两只跑到本村田地偷吃庄稼的小羊,[8]并与羊只的所有人发生了争执。姚葛理直气壮地认为自己的行为依据是经过民主投票的村民公约,因而合情合理。为了给出一个说法,冯法官当着众人质问新郎官阿洛,姚葛的行为究竟是否合法?此处我们需要注意受问者的身份、角色问题,在这里他不仅是个丈夫、女婿,而更重要的首先他还是一位法官,阿洛尽管非常不情愿但依然给出了否定的答案——“这样杀别人的羊,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属于不当占有”。此语一出当即激怒了姚葛,他认为女婿这是胳膊肘往外拐,向着别人说话,一气之下拒绝让女儿出嫁。[9]年少无知的阿洛带着新婚妻子连夜出逃,导致了一个在当地十分严重的后果,那就是彝族人不再承认这个法院,不再承认这个国徽了。他们似乎丧失了对身穿制服之人的信任,进而丧失了对这个国家法律和司法的信任。这一点在那个彝族人的话语中表达的淋漓尽致——“你们法院不应该是这样,坏了我们彝族人的规矩,不把姚葛姑娘送回来,我们从此就不打官司了。”此处的“规矩”,就可以视之为我们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律。
三、司法作为一门技艺。
尽管我们前文谈到,乡土社会对国家制定法的需求是极其有限的,但这并不代表国家司法在那里无丝毫市场。无论人们对“制定法在乡土社会最终发挥了什么作用”这一问题存在多少争论,但至少有一点是达成共识的,那就是他们需要“身披法袍的正义”,需要那个“穿着制服”、“戴着天平徽”的法官来主持公道和分配正义。从镜头中我们看到,老冯一行每次进村都会大吼几声:“来喽吆”!并总能得到乡民们的热情回应,他们之间似乎是久违的故友。小到妯娌俩因分家为争执一个土罐子而生的纠纷,大到离婚甚至盗窃案件,都会拿到“流动法庭”上说个明白。看得出他们对这个“流动法庭”所表征的国家司法的信任,这他不仅因为冯是一个长者,更因为那马背上的“国徽”,那制服上的“天平”。我们看到当被窃的国徽在“草海”中被发现之后,老冯告诉摩梭人国徽就像他们自己崇拜的祖先一样重要,最后大家齐心协力把遗失的国徽打捞上来,并被摩梭人当作神灵一样来祭拜。因此,司法和法官在乡土社会中有着自己的一席之地,并非完全被拒斥在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