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冯、杨都是中国最基层普普通通的司法者,然而他们面对的不仅是待以审理的案件,更多的却是在乡土话语空间中如何运用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或司法技艺”,如何在基层社会普遍地运送正义,以及如何走出那注定今生也难以走出的命运图景。这部影片不同程度地折射出了诸多法理学的一般命题,当然这并非仅仅局限于所谓的“司法职业化问题”,此外本文还关注“地方性知识”视角之下的两种法律观,乡土社会的司法和法治等问题。一如当年颇具影响的《秋菊打官司》一样,《马背上的法庭》这部影片对法理学研究的意义也甚是重大,下文将从法律与文学、法律社会学的视角对其进行剖析。笔者以为,我们需要的关注的不仅仅是简单的司法叙事,更要注重对人物形象的刻画、心理的描写、法言法语以及法官司法思维等诸多方面的关注。剧中的老冯和杨阿姨可以视作中国“前法治”阶段的一代基层法官代表,而阿洛则可以看作是当下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由司法职业化所新生的一代基层法官代表。当不同生活经历、知识背景、法律信仰和司法思维的两代法官共处一个司法舞台之上时,一场“司法戏剧”由此拉开了帷幕。
二、两种“法律”。
中国现在处于一个“两元格局”的城乡分立社会,我们分别称其为“乡土社会”和“工商社会”。二者在经济形态、人口分布、语言风俗等诸多方面均存在着差异,设想一个久居山寨的老汉进入到繁华的都市,就像是到了另一个世界,一切都显得那么格格不入。乡土社会有着自己固有的特质,比如它以农为生、以土为命,因此“固定”对他们而言是常态,相反大规模的迁徙则是异态,除非天灾人祸不得已而为之。此外,由于人口数量少而相对集中,因此可以断言这是一个“鸡犬相闻”的熟人社会,用费孝通先生的话说就是由“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而支配此类社会赖以运转的规则很大程度上并不主要是国家所制定的成文法律(下称制定法),相反而是道德规则、宗教信仰以及乡民们在日常生活交往中所形成的习惯和制度等。一般而言,一个小的社区愈是封闭,道德观念和习惯制度愈是根深蒂固,制定法就愈难进入其中。因此,欲要准确地洞视国家制定法在乡土社会中的运作模式以及尴尬遭遇,就不得不重视乡土社会自身在交往过程中所内生的习惯制度,不得不重新定义“法律”。[5]正如影片中的若干细节所展示的,乡土社会中存在两种意义上的法律。前一种毫无疑问是国家的制定法或成文法,作为立法的产物在一国主权所涉范围之内行之有效;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律我们称之为“习惯法”,它产生于社区成员之间的交往实践,是行动的产物而非人之凭借理性刻意设计的结果。关于这一点哈耶克早有论述,他区分了“立法”与“法律”的二元法律观,阐明了两种不同意义上的法律。并严厉批判了建构论唯理主义(constructivist rationalism)的观点,认为它深陷于那些“人类制度设计理论”之中,而一如我们所知,这些设计理论与我们关于法律和大多数其他社会制度之进化过程的知识是完全不相融合的。[6]此外,法学和民族志,一如航行、园艺、政治和诗歌,都是具有地方性意义的技艺,因为他们的运作凭靠的乃是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7]因此相较之下,内生于社会秩序的地方性法律观对于我们透视乡土社会的法治面貌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