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表达权
李贵阳
【摘要】被害人表达权,是被害人诸权利中首要的、基本的权利。被害人的复仇意愿和求偿意愿皆要借助表达权以实现。在历史上,被害人的复仇表达权和求偿表达权产生有先后,在现代司法过程中,被害人的复仇表达权和求偿表达权都应该获得尊重和满足。
【关键词】被害人表达权;复仇表达权;求偿表达权
【全文】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利益受损方,“有话要说”是合乎逻辑和常情的。在实践中,由于刑事诉讼“追究犯罪”“保障人权”两个价值目标并没有与被害人直接相关,所以对被害人“有话要说”的权利重视和保障的程度都不够。如果说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设置的被告人沉默权体系能够保障被告人“有话可以不说”是合理的,那么从化解矛盾的角度设置被害人表达权体系以保证被害人“有话可以说”也是必要的。
一、被害人表达权的涵义
表达权首先作为一种政治权利出现在公民视野中。享有表达权的公民,有权表达自己的独立意志,因而是民主政治之本质体现;能够表达自己的意志来反映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约束,因而是监督国家权力之需要;表达的意见能够被倾听,因而是形成科学决策的需要。于是学者对表达权进行了如下的概括:公民表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由法律确认,受法律保护和限制,通过一定方式公开发表、传递思想、意见、主张、观点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和社会组织非法干涉或侵犯的权利。[1] (P11)郭道晖先生对于公民表达权也有如下的论述:人是社会的动物,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与人的关系只有通过彼此意思的表达,才能形成。表达自由不仅是个人人格的自我体现,也是人类的社会性人格的体现,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动力。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2](P54)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表达权在法律层面予以保障便显得尤为重要和意义长远,保障公民表达权,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提高公民守法的自觉性。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公民享有充分的表达权,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才能充分反映人民的意见、愿望和要求。[1](P14)
被害人的表达权,具有公民表达权的一切属性,但也具有自己的特质。这种特质取决于被害人所处的特殊场境,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首先,被害人的表达权,是关乎切身利益的意见、主张的表达权。被害人所欲表达者,是如何抚平犯罪行为对自己(或是与自己遭受被害的利益关联人,如亲人等)身体、物质、精神等所造成损害的意见和主张。被害人所受之伤究竟有多伤,用什么方式、达到什么程度才能予以抚慰,这种与“感受”有关的经验,既不是外人所能体验,也不是客观手段所能解决,只有自己认为自己的心灵获得了抚慰,才是真正的抚慰。被害人表达意愿、加害人或者国家满足被害人意愿,当为正确途径。被害人的切身利益经过自己的表达而被认可或者被接受,这种满足远远不止是物质利益补偿的满足,同时更重要的,是自己受到尊重、是自己的愿望获得实现的一种满足。被害人的表达权获得了现实满足,远比法院一刀两断的判决更接近“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