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美国秘密审查的鲜明特色: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选择
美国秘密审查制度的两大特色在于:第一,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不再仅仅担任消极的居中裁判者的角色,而是积极的完全取代了行政机关对于事实问题的举证。与在书面陈述、沃恩索引程序中由行政机关承担初次证明责任、在此基础上法院进行最后审查不同,秘密审查程序中行政机关没有任何作为,一切都等待着法院从零开始,对拒绝公开的文件是否符合信息自由法中的豁免规定一一甄别。尽管法院被赋予了更大的审查权限,但也可能因此陷入举证的泥团难以脱身,更不用提作出令当事人胜败皆服的裁决了。第二,原告被排斥在诉讼程序之外,只能被动的等待法院最后的审查结论。在书面陈述和沃恩索引程序下,书面陈述和沃恩索引的内容都是公开的,原告不仅知晓内容,而且还可以与行政机关就具体问题、关键争议点进行激烈的辩论,为捍卫自己的主张充分的积极的参与诉讼。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法院不辞劳苦的对所有文件进行了秘密审查,到头来原告也不一定就对裁决的结果买账,法院真的是会“吃力不讨好”。
当然这并不是说秘密审查制度一无是处。在书面陈述和沃恩索引等都全部失灵的诉讼困境下,它毕竟是法院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有总比没有强。否则法院真的无法完成国会赋予的全面审查义务,进而作出最终的裁决。而且鉴于美国三权分立的传统和行政分支日前不断膨胀的现状,保留法院对判断国家秘密等传统的专属的行政特权进行监督的权力,是大有裨益的。它对行政机关至少有着某种威慑的力量,防止行政分支凭借国家安全的空洞理由将信息公开、民主制度完全架空。况且,比较而言,美国的法院系统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还是相当高的。
正是鉴于这种地位和功能,对于法院而言,秘密审查制度就像是“食之无味、弃之不舍”的鸡肋。在这样的状况之下,法院明智的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防止秘密审查程序成为信息公开诉讼的主打程序。创造了沃恩索引,使其成为信息自由诉讼的主力军。严格控制秘密审查的适用范围,尽最大可能来避免秘密审查程序的适用。即使在不得不进行秘密审查时,法院又设计出了改良的秘密审查程序,使得行政机关仍然承担初次证明的责任。比如说,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秘密书面声明、单方口头声明等,法院对此进行审查。不仅如此,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判断还给予极大的尊重。
总之,美国法院对于任何豁免信息都尽量避免启用秘密审查程序,对国家安全类的豁免信息则更是慎之又慎,只有在万般无奈之下才将其作为最后的替补。这样,法院在保留最终的司法秘密审查权的前提下,以示弱放权的姿态,换取了更少精力的投入和行政机关更大程度的配合,既避免了法院因大量进行秘密审查陷入过多干涉行政分支的宪法危机,又维护了美国诉讼当事人主导的积极对抗、法院被动裁决的诉讼结构传统,从而在现实条件的允许下最大限度的来促进信息公开,保护公众的知情权,捍卫和发展着美国的民主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