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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秘密审查制度:美国的实践

  

  然而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则认为上诉法院要求地区法院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进行秘密审查的命令是错误的。它明确指出,信息自由法中的第一项“国家秘密”的豁免规定既不允许这类文件的公开,也不允许地区法院对其进行秘密审查来排除非秘密的部分文件信息。该案中的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证明的责任,证实了该文件应受该豁免条款的保护。


  

  不过,最高院的这一判决当时就遭到了质疑。布伦南、马歇尔和道格拉斯法官部分或全部反对这一判决。他们认为即使是国家秘密的豁免,也应允许法院进行秘密审查,上诉法院并没有错判。他们指出,既然议会在《信息自由法》中规定的全面审查包括了事实审查,那么法院应对该案中拒绝公开的文件是否真的依照总统行政命令中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随后国会提出了《信息自由法》的修改议案,最终法院对国家秘密的秘密审查权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26]在后来的案件中,最高院的这一判决被彻底推翻,秘密审查制度同样可以对国家秘密适用。以下将以1977年韦斯曼诉中情局案(Weissman v. CIA)加以说明。


  

  韦斯曼诉中情局案(Weissman v. CIA)基本案情:1975年韦斯曼从媒体的新闻中得知,中情局曾开展过对左翼政治激进分子的调查。而他本人在60年代正是一名这样的激进分子。于是韦斯曼依照信息自由法向中情局提出申请,要求中情局披露所有关于韦斯曼的调查文件。中情局向其提供了一些文件,但仍有50多份文件全部或部分的没有提供。中情局提出的豁免主张有三:文件涉及国家秘密,文件由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免除公开,文件属于不能公开的执行法律的记录和信息。[27]地区法院以简易判决的形式支持中情局的主张,认为拒绝公开的文件应予以豁免公开。韦斯曼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地区法院拒绝对拒绝公开的文件进行秘密审查,违反了适当的诉讼程序。他认为秘密审查对涉及国家安全而豁免公开的信息尤为关键,因为书面陈述在这类案件中不足以让法院履行全面审查的义务。他进而提出秘密审查程序是审查行政机关任何一项豁免主张是否正当的必经程序,法院应该通过逐行分析拒绝公开的文件来精细的挑选出其中应该公开的内容。


  

  对此,在详细分析经1974年《信息自由法》修改的秘密审查程序的运行问题后,上诉法院明确指出,地区法院的决定是正确的。“尽管《信息自由法》经过1974年的修改,赋予了法院对行政机关所有的豁免主张进行秘密审查的权力。但是,也同样给予了行政机关通过详细的书面陈述的方式来证明拒绝公开的文件免予公开的机会。这在法院判例中也都清晰的得到了印证。”上诉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主张,做出以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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