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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秘密审查制度:美国的实践

  

  二、美国秘密审查的适用情形


  

  在信息公开诉讼中,是否进行秘密审查由法院自由裁量决定。[10]法院只在认为确有必要时,才行使裁量权命令行政机关提供文件,进行秘密审查。或者说,法院对秘密审查的适用是例外,而不是原则。[11]一般而言,在以下四类案件中,法院适用秘密审查:1. 案件中仅行政机关提供的书面陈述(Affidavits)[12]和沃恩索引(Vaughn Indexes)[13]无法证明;2. 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中有不诚实、用心不良(Evidence of Bad Faith)的表现[14];3. 案件涉及的拒绝公开的文件数量不多,较为简短;4. 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和除外的文件。[15]


  

  (一)案件中行政机关提供的书面陈述和沃恩索引无法证明


  

  法院决定进行秘密审查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书面陈述、沃恩索引无法解决争议。法院通常给予行政机关充分的机会,使得行政机关能够通过详细的书面陈述、沃恩索引或是其他方式,来说明某些文件或其中的某些部分应予以豁免。只有当行政机关提供的书面陈述或沃恩索引没有足够详细、充分和明确,只包含空洞的结论,无法承担证明责任时,法院才命令进行秘密审查。[16]在公开的书面陈述、沃恩索引等不能为判决提供充足的证据时,秘密审查是正确无误的。反之,如果行政机关的详细书面陈述、沃恩索引为法院作出裁决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法院不应该也不必进行秘密审查。[17]


  

  (二)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中有不诚实、用心不良的表现


  

  如果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存在奸诈、不守信用、不诚实的情况,法院得采用秘密审查程序,来保证行政机关不会滥用信息自由法的豁免规定隐藏不应豁免的信息。例如,行政机关的书面陈述与其他证据自相矛盾。虽然如此,仅仅是推测行政机关有这样的倾向并不能破坏行政机关提交证据的充分性。法院必须有实质的证据而不能仅凭怀疑就借此进行秘密审查。[18]


  

  (三)案件涉及的拒绝公开的文件数量不多,较为简短


  

  其实,对不公开的文件进行全面的秘密审查几乎很少发生。只有当拒绝公开的文件比较简单、数量很少、行政机关主张的豁免原因也比较单一时,才有可能采用这样的方式。因为此时秘密审查程序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这也反证了拒绝公开的文件数量巨大时法院可以正当合理的不进行秘密审查。


  

  (四)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和除外的文件[19]


  

  在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和除外的文件时,行政机关对文件内容的描述和豁免理由的陈述会揭露行政机关主张豁免的信息内容。此时,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详细充分的书面陈述和沃恩索引,也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法院则有权裁量决定进行秘密审查。不过,即便如此,法院通常只是对拒绝公开的文件中的一小部分而不是全部来进行审查。[20]近年来,这类案件常常伴有行政机关对法院的秘密书面声明或单方口头声明,共同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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