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的地方为应付考核而弄虚作假。公安部《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指出,对各省级公安机关的“网上追逃”工作,公安部将每月进行考核,年终进行综合评比。在此基础上,各省级、市级公安机关也都制定了有关网上追逃的考评办法,有的甚至规定了具体的指标和任务。为了完成上级规定的追逃任务,有的公安机关不惜造假,网上追逃往往演变成“自己上网、自己抓逃、自己撤销”。例如,2006年10月15日,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公安分局抓获了一名外逃多年的市级督捕逃犯李应照。后经调查核实,该案是一起“自导自演”的弄虚作假事件。逃犯李应照并没有被抓获,之所以如此,目的是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追逃任务。[5]再如,2000年7月,辽宁省灯塔市公安局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追逃任务而弄虚作假,将11名属治安案件且已处理完毕的无辜群众上网追逃,导致其中一人被非法羁押20天并造成腿部受伤,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6]
4.撤销追逃不及时,导致重复被抓。公安部《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立案地公安机关去抓获地公安机关接收被缉捕人前,应向立案地的省级公安机关领取“在逃人员撤销授权密码”,并在接收被缉捕人时,将该密码连同移交、接收证明交给抓获地公安机关。抓获地公安机关依此密码上网确认,并将抓获单位、日期、地点等相关信息填入《在逃人员撤销表》后,存录入“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备案。立案地公安机关应在被缉捕人被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然而实践中,各地公安系统时常会遇到“逃犯信息长时间撤不掉,重复被抓”的情况。比如,2003年6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当地政府,罗宏权被河南省新密市警方上网追逃。同年6月27日,罗宏权在北京落网,并被新密市警方从北京带回,6月28日,因不符合逮捕条件,罗宏权被依法释放。然而,新密市警方在抓获罗宏权后,并没有及时将罗的追逃信息撤销,以致罗宏权在2004年6月8日在北京南站再次被“抓获”,并被羁押二十三个小时。据河南省公安厅统计,2004年河南有712名逃犯被抓获后,追逃信息一直还留在网上。[7]
5.被抓获逃犯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由于法律对“网上追逃”缺乏具体明确的规范,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移交程序随意、混乱,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比如,李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李某于2009年5月18日被上网追逃,同年8月9日在外省被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抓获地看守所。8月14日,李某被接回立案地被宣布刑事拘留,李某在拘留证上签字的日期也是;8月14日。而李某在外省被临时羁押韵五天则因缺乏法律手续而难以折抵判决刑期。[8]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实践中,抓获地公安机关往往以“不明确是否有碍侦查,立案地未要求代为通知”为由不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