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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追逃的检察监督研究

  

  因此,就法律属性来讲,网上追逃也属于侦查行为的一种。它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侦查手段。[2]作为一种新型的侦查措施,与传统抓捕手段相比,网上追逃可以“最大限度地整合全国警力资源,通过网上作战,让民警能身处本地抓捕全国逃犯”,[3]从而让隐匿或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身陷无处躲避的法网。


  

  二、网上追逃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由于具有强大的搜捕功能,网上追逃在当前的刑事侦查活动中被广泛运用。然而;这种类似“全国通缉”的侦查措施,只需一个县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即可发布。针对这种强大的公权力行为,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对其加强法律监督。


  

  (一)网上追逃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网上追逃运用以来,公安机关不断地对网上追逃工作的管理进行探索,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规范之处,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1.追逃条件和程序把关不严,导致错抓错捕。由于目前网上追进的条件和程序还不够严格,导致实践中出现错抓错捕事件。如2010年七八月份接连发生的三起网上追逃导致的严重侵权事件:先是广东陆丰籍女孩林贝欣被浙江义乌警方作为“匪首”错抓,关进看守所12天;后是在珠海的打工妹王成娇仅仅因为身份证被人冒用,就被警察抓进看守所关押6天;另一个是《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该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追逃,迫使仇记者东躲西藏,有家不敢回,直到被上级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因网上追逃的条件和程序不严,导致无辜公民被错抓错捕的案件并非近期才有。早在2000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侦查人员误将张俊的个人信息录入到在逃人员通缉网,导致张俊在全国各地多次被公安机关错捕,其名誉受到极大损害。[4]


  

  2.网上追逃成为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网上追逃虽然只适用于公安系统内部网,但它却具有极其强大的威力,公民一旦被网上追逃,其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小到一个人买机票住宾馆旅店,大到开公司以及参与各类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都会因为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身份信息而随时被警方监控或抓捕。实践中,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在实施网上追逃措施时,其目的不是为了追捕逃犯,打击犯罪,而是将其当作一种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来使用。明明要追逃的对象就在本地区,却故意不实行抓捕,而是对其上网追逃。致使当事人哪儿也不去了,一出去就被抓回来。抓回来送回本地之后,本地公安机关既不关押,也不撤销网上追逃,变相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撤销网上追逃,却得不到答复,想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因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不被受理。当事人只能眼看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得不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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