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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涉及香港地区协查取证工作的研究

  

  四、职务犯罪案件涉及香港地区协查取证若干实务


  

  (一)金融资料查询


  

  目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多是将非法所得的赃款通过虚设业务款项方式汇存在港澳金融机构,查询内地犯罪嫌疑人在香港钱款汇存情况往往是检察机关极其需要的。


  

  由于香港是世界金融中心,香港有许多确保金融自由的严格法律措施,当案件涉及需要查询金融资料时,调查机关必须首先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而最终成功获取的却较少,虽然廉政专员有权签发调查令,但是,只限定于香港廉政公署自办案件的范围。目前。内地检察机关和香港廉政公署已尝试了一系列简化程序、直接合作的新模式。方法一: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取得授权委托书。金融机构查证核实后作出同意查询或提取款项的决定:方法二:在不能得到当事人支持的情况下,廉政公署可劝说在港的知情人(如该公司其它董事会成员等)利用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依照银行的正常程序获得有关的书证资料等;方法三:在特殊情况下,内地办案机关可以“涉嫌香港人士共谋作案”为理由请求廉政公署立案调查,并将获取的调查资料及时转介委托方:方法四:对涉及中资金融机构的取证,通过中银集团的业务渠道协调取证。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所有向金融机构的调查取证活动都要尽量做到避免新闻报道或社会干预。


  

  (二)向有关证人调查取证


  

  赴香港向证人取证,往往是为了找到关键证人或知情人,获取对于案件举足轻重的证词。依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在香港,一般情况下证人没有作证的义务。询问证人,提取证言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还必须有香港廉政公署人员在场。虽然,香港廉政公署对于个案协查中的知情人有谅解承诺,即“知情人只要向调查当局讲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因此事而受到当局的刑事追究,但无论何种性质的香港证人,都有怕招惹麻烦,担心对已不利的心理。因此,采取何种方式解除有关人员的顾虑,既涉及法律问题,也涉及工作技巧与策略,更要尊重香港廉政公署的相关规定。


  

  在此有必要阐述另一种向涉港澳相关证人的取证途径。由于涉港个案协查审批手续的复杂和周期较长,为抓紧取证,办案人员有采取通过非官方渠道赴港(包括澳门)取证的做法,使用旅游签证直接赴港寻找证人取证,由于到港后如遇证人不配合且造势宣传,易引发严重事件,这种取证方式不规范且缺乏法律效力,即便取到了证据也隐患较大,极容易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应予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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