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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涉及香港地区协查取证工作的研究

  

  三、职务犯罪案件涉及香港地区协查取证工作的规范途径


  

  (一)在高检院领导下开展职务犯罪协查取证


  

  内地各省市需要在香港办理个案调查取证事务时,除广东省外,其他各省市应由各省市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后,由高检个案协查办公室同香港廉政公署内地联络处联系落实。需派员赴香港调查取证时,高检院个案办与香港廉政公署内地联络处联系后,派员亲临领导,也可以委托广东省院派员协助(将有关材料同时抄送广东省院)。另外,赴港澳调查取证人员需持高检院的批复在当地外事部门办理赴港澳通行证。


  

  为有效开展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个案协查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3月2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工作程序的规定》,规定个案协查请求一般采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代为调查取证的方式,派员赴港调查取证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案件属于重特大案件;2、案件主要证人或重要证据在特别行政区;3、案件的协查需办案人员在场提供补充信息和建议。协查事项包括:1、查找和辨认有关人员;2、向有关证人录取证言;3、安排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4、查询银行账户等有关文件;5、交换犯罪情报、法律资料。提供有关司法记录;6、其他需要协查的事项。


  

  (二)按照香港地区法律惯例开展职务犯罪协查取证


  

  由于香港和内地人员长期生活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受意识形态、法制观念、价值取向和社会评判机制的影响而形成不同的世界观,对同一个个案协查事项的处理方式、工作程序往往会有截然不同的处置方式,内地检察机关在与香港廉政公署工作人员配合调查取证时,应注意改变内地操作思路及办案习惯,严格按照香港的法律程序、司法惯例及社会评判要求进行。如:l、个案协查需要会见或询问证人时,通常应安排在协助方(即廉政公署)的办公场所公开进行;2、询问证人的文字记录或者录音录像资料,需要由当事人签名后,再请香港廉政公署配合调查人员的签名见证;3、香港廉政公署人员可以对部分书证或者物证作特别说明或者制作调查手记等[3]。


  

  (三)委托廉政公署代为调查职务犯罪


  

  为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缩短办案周期,在确保法定期限间内将案件移送至法院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工作程序的规定》的规定,对时限紧迫、内容明确、协查内容较简单的可采取委托香港廉政公署代为调查取证的方式,委托事项除需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还须提供给廉政公署的委托书、授权书,委托书、授权书内容等应简洁明了。并有较规范的格式及相关要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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