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务犯罪案件涉及香港地区协查取证工作应注意事项
(一)遵循“一国两制”,时刻要有政治敏感性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该条法律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不仅是高度自治的政治区域,而且还是享有独立司法权的法制区域,因此,香港地区与内地司法互助是建立在一种自愿协商、对等协助、互利互惠原则指导下的司法活动,是关系到“一国两制”原则的贯彻实施,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的政策体现,其政治敏感度极强。内地检察机关在进行沪港区际个案协查等司法互助活动中,必须自始至终强调“一国”的前提,必须坚定不移的遵循“两制”间互不干涉的原则,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
(二)尊重香港地区法律,坚持协商原则
根据《香港基本法》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施行”,“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由于香港地区和内地是相互独立的法制区域,历来在法律的渊源、体系、原则、管辖、罪名设置、刑罚体系和种类设定、刑事审判、证据采用和确认与内地明显不同,当内地与香港地区交叉适用法律处理罪案时难免会有法律冲突发生,法律制度上的重大差异使得个案协查工作必然会遇到不少困难,如在职务犯罪个案协查过程中,虽然香港廉政公署拥有广泛的权力在其所属的司法辖区内调查贪污犯罪,但他们没有香港法院裁判官授权是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去协助另一司法管辖区调查个案的,而据《香港刑事诉讼法纲要》,“香港法院只对已被香港法律规定为罪行并在香港领域内发生或完成或在香港以外由香港人管理的飞机内发生的犯罪案件拥有地域司法管辖权”[2]。对两地法律冲突通过制定统一实体法或程序法来解决,在一定时期内尚不具备条件,因此,在处理个案协查等事宜时必须在尊重香港地区法律的基础上,坚持协商进行、依法尊重的原则,严格按照香港地区法律规定开展协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