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涉及香港地区协查取证工作的研究
杨志华;金翌昀
【关键词】职务犯罪;香港地区;协查取证
【全文】
香港、澳门地区相继回归,使我国进入“一国两制”、司法多元的特殊历史时期。随着我国区域经济迅速发展,尤其是上海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沪港经济等联系日趋频繁,涉及内地与香港地区不同法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也呈现出多发势头。由于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制度存在明显差异,致使内地检察机关与香港地区廉政公署等相关机构在合作中,常因法律冲突而出现查证难度人、办案周期长、资源耗费高、司法效率低等问题,对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产生不利的影响,另外由于内地检察机关对香港法律制度、文化观念较不熟悉,也极易造成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个案协查工作时的误解或配合不契合,一旦处置不妥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如何研究解决相关实务问题是当务之急。
一、内地检察机关赴香港地区协查取证工作法律依据
我国多法域局面并存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同世界上其它复合法域国家有很大差别,因而是过渡性、暂时性的。[1]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个实行不同于内地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享有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打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域单一型的格局,内地法律具有大陆法系的法典法风格,主要表现为规范性文件形式,以立法机关释法为主等特点,香港法律承袭了英国普通法系的判例法传统,具有司法解释、当事人主义诉讼原则等特点,两大法系在法理和制度下的差异不仅在实体法而且在程序法上都有法律冲突。尽管解决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冲突尚无具体的统一实体法和现存的区际冲突规范,但在确立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可作为法律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典,也是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区关系的法律规范,还是处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法律规范,其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这一立法精神表达了国内处理不同法域司法互助关系上的基本态度,要求各法域在解决具体合作事宜时要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协商解决是以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为基础,以其司法独立为前提条件所确立的司法原则,属于基本法赋予地方政府的特殊权力,内地的相关机关必须予以充分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