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补偿的范围与标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比较合理,可以推广适用。经济补偿的范围以被害人作证所直接支出的合理费用为限,如果他们没有获得相关作证援助,一般包括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由于作证而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伤害赔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以实际支出为原则,尽量满足被害人作证的需要。这在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中可能会存在差异。笔者认为,除了额外补贴和津贴外,经济补偿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被害人住所地或工资关系所在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公务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报销标准。至于误工费,有固定工作的,如果不能通过与用人单位或雇主交涉获得解决,应当按照其所在单位日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固定工作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职工日平均工资水平。对于被害人因作证而遭受的其他损失,应当参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执行。日本《关于证人等被害给付的有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证人或参考人并其近亲属,因作证及出庭,受到他人对人身及生命的加害,国家据此给予疗养及其他给付。被害者因负伤患病失去从前业务所得,又无必要收入者等,执行休业给付。”《俄罗斯联邦关于被害人、证人及其他刑事诉讼程序参加人国家保护法》第15条规定了社会援助措施,被害人在作证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健康受到其他损害、或者受到财产损失,或者死亡,其本人或近亲属都可以选择从国家领取一次性补助。笔者认为,在我国,对于公安司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受到伤害或者遭受其他物质损失的,国家在支付被害人经济补偿后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向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阻止被害人作证而实施恐吓、报复行为导致被害人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院在判处被告人承担被害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判处被告人承担国家所支付的经济补偿费用。
(四)经济补偿的程序。包括申请程序和支付程序。经济补偿应当由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并经该机关审查核实后支付。经济补偿费原则上应在被害人作证后立即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他,以免除被害人再次奔波之苦。由于有关机关的原因而导致无法在作证后立即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的,该机关至迟应在作证后10日内将相关费用直接送给被害人,或邮寄给被害人,不得使被害人因为提取该费用而额外开支。如果由于被害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在作证后立即提取经济补偿费的,被害人也应至迟在作证后10日内向有关机关申请支付。但是,对于那些经济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如果不提前获得该笔费用,他们将无法按时到庭作证的,经济补偿也可以在作证前支付,被害人应当在收到作证通知后2日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被害人在作证后应当立即向该机关提交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证人得请求法定之日费及旅费。但被拘提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具结或证言者,不在此限。”“前项请求,应于讯问完毕后十日内,向法院为之。但旅费得请求预行酌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