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被害人作证的损失通常比证人更大。从司法实践来看,尽管不同国家(地区)不同案件中被害人和证人作证情况存在差异,但是,无论被害人作证还是证人作证都不得不消耗的私人资源,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因作证而可能造成的薪酬损失(即误工损失费),以及因为作证而受到被告方恐吓或公安司法人员暴力取证所造成的各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1]。除此之外,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当事人,不仅“身临其境”,而且“身受其害”,一般都与被告人有过更近距离的接触,亲身体验了犯罪和被害的过程。因此,作证对他们及其家属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二次被害”通常比证人要大得多。这也决定了被害人作证比证人作证损失更大,更需要经济补偿。
二、被害人经济补偿与被害人经济救济比较
被害人经济救济是对被害人所遭受的犯罪损害进行赔偿、补偿、救助和援助活动的总称。具体来说,它主要包括犯罪人赔偿、国家救助、国家补偿和社会援助四种形式。经济补偿与经济救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主要表现在:二者都是从经济上为被害人提供各种救济,帮助被害人恢复被破坏或消耗的利益损失,因此,它们都是一种重要的被害人人权保障机制。而且二者有时还可以同时实施,允许被害人既获得经济补偿又获得经济救济。但是,两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一)二者性质不同。经济补偿是对被害人作证支出的费用或遭受的损失(包括伤害)所进行的一种补助或赔偿,目的旨在恢复原状或进行补给,一般不具有惩罚的性质。而经济救济是对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具有多种性质,其中犯罪人赔偿除了恢复被害人所遭受的被害损害外,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被害人救助是对特殊困难的被害人提供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被害人补偿是由国家对那些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所提供的金钱上的补偿,具有国家援助的性质。被害人经济救助主要是由被害人援助组织或其他社会机构向被害人所提供的各种经济帮助,具有社会扶助的性质。而且,在各种经济救济活动中,除了犯罪人赔偿的数额必须达到或高于被害人损害外,其他均没有具体数额的限制,根据个案被害人需要加以确定。
(二)二者产生原因不同。经济补偿是由被害人作证所引起的,是对被害人作证所直接支出的费用或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而经济救济是由犯罪被害所引起的,是对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补偿、救助或援助。
(三)二者产生时间不同。经济救济紧随着犯罪被害而产生,无论被害人是否参与诉讼和作证。而经济补偿只有在被害人作证的情况下才产生,一般发生在经济救济之后。而且,如果被害人不作证,就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