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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侦查讯问行为危害程度及程序性处置方法调查

  

  │有非侦查人员参与讯问│54.7│42.7│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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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表可以看出,侦查讯问实践中,对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讯问行为的处置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对于违法讯问行为的放任态度明显。实践中,被调查者对于多数危害性程度较高的违法侦查讯问行为仍倾向于采用置之不理的放任态度,即“不处置”。调查显示,10种危害性较大的违法侦查讯问行为中有9种中的“不处置”为所有4种处置方法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其中“讯问中有轻微打骂行为”和“讯问中有骗供行为”的情形中,“不处置”的使用频率均超过了70%。只有“讯问时侦查人员少于2人”的情形中,“不处置”的使用频率位于该种情形处置方法的第2位,低于“笔录处理”15.3个百分点,但是其使用频率仍高于40%。实践中对于如此之多的违法侦讯行为均视而不见,即便发生,也不进行“处置”,甚至不进行些许的掩饰,这一方面说明实践中对类似情形司空见惯,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实务工作者们对于违法行为的放任态度。


  

  第二,讯问主体和讯问时间违法时,“笔录处理”的方式也较多采用。“讯问时侦查人员少于2人”的情况中,“笔录处理”方式为诸种处置选用方式之最,达56.0%,其余情况中,该种处置方式也仅次于“不处置”居于第2位,其中,“有非侦查人员参与讯问”和“传唤或者拘传时间超过12小时”的情形中选用该种处置方式的频度也较高,分别为42.7%和40%,其余诸种情况中该种处置方式的处置频率也都在20%以上。实践中,笔录是随案移送的重要证据资料,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基于前述原因,以及侦查讯问过程的不公开性,笔录遂成为审查侦查讯问行为的重要窗口,为此,讯问主体会非常重视讯问笔录。


  

  若如实记录讯问情况,则往往较容易发现侦查讯问程序中的违法或不规范。如××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案件中,辩护律师根据检控方提交的侦查讯问笔录,认为警察对被告人的讯问达三天三夜,已经超越了被告人的生理极限,属于一种变相的刑讯逼供[5]。实践中,常常以“警力不足”等为由一人讯问取证,在笔录上签上两个民警的名字。有时甚至发生一个民警的名字同时出现在同一时间进行的两份笔录中的现象[6]。因此,实务中即便发生了违法的讯问行为也往往倾向于按照正当方式在笔录中进行记载,以便“处理”掉实际存在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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