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独立保函交易的单据化刍论

  

  实质相符标准的好处是加强了对受益人的保护,使一些在严格相符标准下恶意挑剔不符点的开证行承担了付款的责任。然而实质相符标准也有自己的弊端。其一就是增加了银行审单时的不确定因素,银行必须去考虑哪些条款可以被认为是相符的。然而要做到这点,银行就需要越过单据去看基础合同,这就违反了信用证三大原则中的独立性原则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和服务的原则。另一个问题是实质相符标准可能会破坏信用证的交易机制。因为毫无疑问,信用证要求的每一张单据都是有意义的,是买方为了获得如合同所规定的货物而需要的保证,卖方也应该能够理解买方需要这些单据的原因。但是如果以实质相符标准来审单,审单员并不是各个行业的专家,不可能弄清楚每个行业的术语,而一旦单据上有这些术语,银行就必须去弄清楚这些术语的意思,是不是和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吻合,这就必然导致银行审单速度的低下,反而会让卖方获得银行付款的延迟。极端的情况甚至有可能会让银行不愿意再开立信用证,因为受益人可能会经常用实质相符原则来增加对于开证行的诉讼。各种审单标准之间的差异如下表:


  

  (三)独立保函单据化后的欺诈风险


  

  信用证的业务实践表明,其最大的特点与优点即在于他以银行信用为保障,通过与基础合同的分离 ,凭符合条件的书面单据为付款条件的方式,使之成为对卖方有保障且非常便捷的国际贸易支付手段。[37]但是,信用证的这一优点同时也产生了其缺陷,信用证欺诈为这一制度带来了新的困扰。同样是单据化交易的独立保函,在这方面的困扰比信用证更为严重。信用证服务的基础交易基本上有着相对确定的单据种类,比如货物提单等权利凭证,但独立保函所面临的单据呈现出多元化和个性化的特征,使得单据伪造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有些保函甚至规定只要受益人提出书面索偿即付,这使得保函面临的风险极大。其中,最重要的是欺诈风险。


  

  杨良宜先生指出,“世界上没有制度可防止欺诈。”[38]欺诈行为是无法防止的,但是可以通过相关制度减少欺诈的可能性。在这方面,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是具有借鉴意义的。由于各国国内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差异,“UCP600”回避了信用证欺诈制度的规定,造成了这方面的制度空白。来自法律实务界的信息告诉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之后,信用证纠纷减少了很多。“URDG758”对于欺诈同样未作规定,基于商业风险的防范,应当借鉴信用证司法解释的经验,尽快建立起独立保函的欺诈例外制度。


  

  五、结 论


  

  正如卡纳里斯教授指出的,“商事惯例实际上在商事交易中比民法有着更重要的作用,主要适应了典型化和标准化的需要。”[39]独立保函规则日渐典型化和标准化同样是商事交易实践的需求。尽管本文未严格避开使用“担保”这一语词,但独立保函和担保的特征已经相去甚远。试图以担保理论或者合同理论去解释独立保函是不充分的,应回归其商事惯例的地位。在独立保函统一惯例之下,独立性成为了其最根本的属性,体现在独立保函规则的方方面面。建构在独立性之上的单据化,构成了独立保函最重要的制度内涵,体现了其最新的发展方向。总而言之,独立保函的单据化已经成为其最重要的特征。


【作者简介】
徐捷(1971 —),男,湖北通山人,法国格勒诺布尔高等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金融博士研究生、金融硕士,曾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高级金融研修班深造,现为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副行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金融法学。
【注释】 沈达明编著:《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256页。
沈达明编著:《法国德国担保法》,第3页。
沈达明编著:《法国德国担保法》,第61页。
费安玲主编:《比较担保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5 页。
费安玲主编:《比较担保法》,第95页。
彭锡华:《见索即付保函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理论月刊》2001年第11期,第28页。
李燕著:《独立担保法律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1 页。
高祥:《信用证法律的一些基本问题》,见 http://www.fatianxia.com/civillaw/list.asp?id=20140,最后访问日期2011 年1 月1 日。
何美欢著:《香港担保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2 — 147页。
高祥:《信用证法律的一些基本问题》,见 http://www.fatianxia.com/civillaw/list.asp?id=20140,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月1日。
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73 — 74 页。
罗伯特·希尔曼著:《合同法的丰富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
A.L.科宾著:《科宾论合同》,王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219页。
阿狄亚著:《合同法导论》,赵旭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 139页。
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6页。
哈罗德·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333页。
哈罗德·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第348页。
C.W.卡纳里斯著:《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 547页。
C.W.卡纳里斯著:《德国商法》,第548页。
C.W.卡纳里斯著:《德国商法》,第547页。
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版,下册,第 860 — 861页。
史尚宽著:《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9 页。
郑玉波著:《民法债编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44 页。
王保树著:《商法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3页。
王保树著:《商法总论》,第73页。
范建、王建文著:《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8页。
沈达明编著:《法国 / 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徐冬根著:《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1页。
John F. Dolan,The Law of Letters of Credit (4th rev. ed. 2007),6-4.
原文为“there is no room for documents which are almost the same,or which will do just as well,” in Equitable Trust Co. v. Dawson Partners,27 Lloyd ''s List L. Rep. 49,52 (1927).
Voest-Alpine Trading USA Corp. V. Bank of China,2000 U.S. Dist . LEXIS 8223 (S.D. Tex.13 March2000)【U.S.A】. IIBLP,2001 Annual Survey,see 273.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决书摘要见 IIBLP,2002 Annual Survey,see p.47 3.
Boris Kozolhyk,Strict Compliance and the Reasonable Document Checker,Brooklyn Law Review,Vol. 56,Spring 199 0,No.1 . see p.62
Banco Espanol de Credito v. State St. Bank & Trust Co.,385 F.2d 230,237 (1st Cir. 1967) (court confessedto ‘semantic myopia’ and looks beyond the technicalities),cert. denied,390 U.S. 1013 (1968).
Paolo S. Grassi,Letter of Credit Transaction:The Banks'' Position in Determining Documentary Compliance.A Comparative Evaluation under U.S.,Swiss and German Law. 7 Pace Int''l L. Rev. 81 Winter,1995,see p.115.
E.P. Ellinger,Documentary Letters of Credit,a comparative study,University of Singapore,1970,see p.282.
徐冬根著:《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1页。
杨良宜著:《信用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页。
C.W.卡纳里斯著:《德国商法》,第547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