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认识诉讼效率、公正价值的关系问题上一般有两种观点:一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论,持该观点的学者把二者对立起来,他们认为程序公正性的增强会直接导致效率的降低。程序正义要求程序的繁琐性和复杂程度,相应的诉讼成本必然就会增加,审理时间必然就会延长。虽说不讲效率的司法不可能是公正的司法,但过分强调诉讼效率往往会导致公正程序难以在诉讼中实现。二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论,提高诉讼效率要求首先必须坚持程序公正,“兼顾”之义意味着效率和公正并非处于同一位阶。程序公正意味着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和对诉讼权利的充分救济,由此产生的判决结果接受程度大大增强,从而诉讼程序得以及时终结。而经由非正当程序草率结案,从个案角度看似缩短了诉讼周期,节约了司法资源,但由于结果的不公正或程序的不正当,反而增加了当事人的纠错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并最终导致诉讼的低效率。
司法实践中,为解决效率问题而设计的各项制度应运而生,其中主要体现为:一是限制普通程序适用范围、扩大简易程序使用范围和创设多种简易速决程序;二是普遍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和诉讼期间制度;三是普遍使用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行刑制度。笔者认为,平衡二者之间关系,可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正义被耽搁等于正义被剥夺”。这句英国古谚的涵义是指低效率的代价是高昂的,人们把争端诉诸法院是希望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维护权益,诉讼程序即使生成的最终结果完全符合程序参与者的预期,但如果结束争端的结果不在合理时间内出现,那么当事人也不会仅仅因为好的结果而改变对这一程序的不良评价。二是效率价值应当具有限度。即对效率价值追求,应当设定适用的范围,应当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加以区分。结合各国刑事诉讼改革实践,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带有规律的现象,即对轻微案件普遍重视效率价值的实现,而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般重视公正价值的实现。
四、结语
“人们对于仅仅依靠对一切危及社会安定的行为进行暴力镇压来维持秩序的法律制度,是不满意的。人们都希望法律能够保障社会秩序,但人们同时还希望法律能够促进公平。”[15]法律价值是法律的灵魂,当下的社会是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以及多元化的价值观并存的社会,刑事纠纷的解决取决于立法者和司法者在价值平衡的基础上作出符合正义的选择。
【作者简介】
程荣斌,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侯东亮,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