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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价值平衡

  

  程序是法律的心脏,程序正义理论导源于西方法哲学中自然主义原则和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勃兴,究其实质是对公权力的制约,它通过控制公权力的自由裁量活动,保障权力运行保持在“正当性”范围之内。国家在对公民基本权益,如财产、自由和生命进行限制或者剥夺时,刑事诉讼设置的程序,诸如辩护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等都起到了公民权利“防火墙”的作用,约束司法权扩张,防止刑事权力演变成肆意扩张的“利维坦”[9]。由此,笔者认为,在对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进行平衡时,应当优先选择刑事诉讼内在价值。因为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使当事人达成一致,而且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唯一程序是能保证程序公正的程序,对程序的认同也就意味着接受程序所带来的结果。


  

  (二)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之间的平衡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没有秩序的正义和没有正义的秩序都是法律制度必须避免的两个极端[10]。法律程序体现了法律的运作行为的理性,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以及司法所面临的任务。美国学者赫伯特·帕克教授早在1968年就撰文提出“正当程序”( Due Process)和“犯罪控制”(Crime Control)两种诉讼模式理论,并用“跨栏赛跑”来形象描述“正当程序”模式,而把“犯罪控制”模式形象地比喻为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相互间的“接力比赛”。两种模式的描述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事诉讼价值选择的两种思潮。英美法系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后鉴于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出现了正当程序的回归,倾向于对社会秩序的追求。美国立法政策办公室在1987年、1988年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刑事程序的报告中指出:“刑事程序应当回归到刑事侦查和裁判是为了发现真相而进行的理念。判决有罪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目标,如果真相不能够被发现和实现,则该制度在其基本目的上归于失败。”而英国在2002年7月发表的白皮书《所有人的正义—英国司法改革报告》中特别指出目前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着十分严重的问题:“太少的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太多的被告人违反保释制度;太慢的程序将他们交付审判;太多的有罪的人被无罪释放;太多的人没有获得应得的惩罚。”白皮书强调:“刑事诉讼程序目标应当调整为: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尽可能及时地判决犯罪人有罪,并且把任何阻碍这个目标实现的机会减少到最小限度。”[11]这种英美国家近期“正当程序的回归”显示出正当程序的不断调适、不断平衡的过程,其内在蕴涵着诉讼价值的平衡,蕴涵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控辩双方之间的平衡及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平衡,其核心的思想是:刑事司法制度最低限度地尊重不同诉讼主体的利益、追求公平正义、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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