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刑事诉讼价值平衡

  

  程序的遵从者时刻也不能忘记人之尊严和权利才是程序的根本。基于尊重法律程序、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可以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被害人权利张扬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在被害人和被追诉人之间的平衡。诉讼程序关注被害人人格尊严和利益需求,这也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应然之义。1981年,美国耶鲁大学法学教授杰里·马修(Jerry L. Mashaw)从程序正义对维护人的尊严的直觉意义出发,提出了著名的“尊严理论”( Dignitary Theory),强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和运作中应使那些利益受到直接影响的人获得基本的公正对待,使他们真正成为参与裁决制作过程、主动影响裁决结果的程序主体,而不是被动承受国家追究的程序客体,从而使其具有人的尊严。“尊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评价法律程序正当性的主要标准是它使人的尊严获得维护的程度。也即是说,维护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人道性或者合理性,其最终目的在于使那些受到裁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人的尊严得到尊重,确保诉讼各方参与裁判结果的制作过程并受到平等对待,从而使诉讼各方成为裁判结果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辩论者和被说服者[5]。林德和泰勒(Lind&Tyler)从实证的角度证明程序正义有助于个人对法律和司法裁判的服从,他们提出了判断程序正义的四个决定性因素:参与、可信、中立和人与人之间的尊重。德国当代哲学家尼科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在他的《通过程序的正统化》一书中称这一机制为通过程序获得合理性,唯如此,无需寻求实体解释,结果即可被接受为正确。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他的研究传递了一个强烈的讯息:在对一种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不利影响的活动或决定作出评判时,不能仅仅以结果是否正当为标准,而且还要看这种结果的形成过程或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的标准。


  

  三、刑事诉讼价值平衡的途径


  

  价值探究是实现法律合法性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只有当我们知道法律的合法性需要什么样的价值的时候,我们才有可能通过立法和司法使法律符合它们,从而使法律获得合法性[6]。从刑事诉讼的演进过程来看,刑事诉讼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元、开放的价值体系,其大致内在包含了如下要素: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和效率。这些价值要素之间既有冲突又有融合,由此产生了诉讼价值平衡的问题。


  

  (一)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之间的平衡


  

  利益与需要总是相伴而生、相伴而存的,没有需要就谈不上利益。根据人们对“价值”一词在法哲学层面的认识,刑事审判法律程序的价值可以分为两个基本的层面:一是程序的外在价值,也叫工具价值,即能够实现“好”结果的程序,评价程序结果的标准是独立的;二是程序的内在价值。陈瑞华教授将刑事诉讼价值作了层次性划分:(1)内在价值,即程序自身符合逻辑要求;(2)外在价值,即程序因具备产生公正结果的能力而具有工具性;(3)次级价值,即程序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这一价值标准相对于前两者而言居于次级地位[7]。曾友祥博士从刑事诉讼满足需要角度分析,把刑事诉讼价值这一利益属性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满足刑事诉讼本身之需要的利益属性,该利益属性必须能使刑事诉讼与非刑事诉讼区别开来,从而使刑事诉讼确定化,该利益属性被界定为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第二层次是满足刑事诉讼法的制定者设定的特定需要的利益属性,归根到底是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者的利益属性,该利益属性被界定为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8]。面对纷繁复杂的价值体系,我们有必要对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之间的平衡进行探讨。工具价值优先论者虽然承认诉讼法“具有独立于实体法的本身价值”,但也认为诉讼法的第一价值是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可见,其根本的缺陷在于他们认为公正性和内在品质的欠缺甚至丧失并不影响裁判结果的产生,即混淆了刑事诉讼内在价值、外在价值之间的关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