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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价值平衡

  

  主体性哲学思想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被追诉人主体地位的确立从根本上说是其利益和需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得到尊重和考量,这种诉讼程序中个人利益和需要的尊重和考量实际上渗透着对各种利益的平衡。刑事诉讼发展到今天首先面临着现代化重构的任务,而主体性哲学为刑事诉讼价值平衡奠定了哲学基础,即不同利益类型之间冲突的平衡要建构在尊重个人价值、尊重个人的人格尊严和尊重其他主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理性的交涉,使得冲突得到理性解决[4]。实际上,从19世纪刑事诉讼现代化改革以来,无论是美国的正当程序革命,抑或是21世纪现代法治国家建设都体现了人们对传统刑事司法的反思。因为现代社会逐渐意识到一味追求国家和整体社会的绝对正义结果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控制能力下降、监狱人满为患、再犯罪率仍居高不下的局面。而在彰显诉讼主体地位和个人价值、尊严思想的推动下,诉讼模式的演进呈现出融合的趋势,公法、私法的严格界分亦出现了松动。与传统的强调国家与被告人平等对抗的司法模式相比较,恢复性司法这一以被害人和被告人为中心的司法模式体现了刑事诉讼尊重、修复价值。也即是说,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把犯罪认为是对被害人的伤害,对社区和平和安全的威胁,扩展到了对被害人利益和社区利益的尊重。在诉讼价值平衡上引入了“替代性方案”、“自治性参与”等方式。反映在诉讼模式中,恢复性司法尊重被害人的主体地位,把被害人作为诉讼构造中的独立一极,使纠纷能够在犯罪人、被害人沟通与理解的基础上达成有效的解决方案,为刑事诉讼价值平衡提供了范例。


  

  (二)程序正义—刑事诉讼价值平衡的程序法基础


  

  法律程序的运行为裁判者和当事人制造了进行理性对话和辩论的“空间”,从而使被告人摆脱司法奴隶的地位,其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得到承认和尊重。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其实就是一部对人主体地位尊重的历史,反映在程序正义理论中,体现了人类从强调程序的工具价值,到认同程序的内在价值,再到认同程序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统一的价值认识过程。实际上,强调程序正义就是强调独立于实体结果的内在价值,强调法律程序的意义就在于实现诸如人的尊严和自主性等价值的保障。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诉讼价值平衡实质上是动态的平衡过程,它建立在尊重人的价值和人格尊严的基础上,具体体现为国家和被追诉人之间、被害人和被追诉人之间以及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相互重叠和冲突的平衡。基于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拥有压倒性的先天优势,诉讼程序首先应当关注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矫正这种先天失衡的态势,这是程序正义的应然之义。正如美国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所说:“没有哪个部门法比刑事诉讼法更关注公正。政府比个人拥有巨大的权力,它独自拥有指控、控诉、惩罚方面的合法权威,所以任何一个在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刑事审判,按其固有的特性,都不是对等的。正当程序法有助于矫正这种力量的不平衡,使得个人少受武断政府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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