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不必重构我国刑法上的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属于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但是其对象只能是女性,即强奸罪是对女性性自主权的侵犯。而根据其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主体只能由男性构成,女性充其量只能成为帮助犯或者教唆犯。因此,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也就限制在“阳具中心观”的自然性交行为。略加考量我们会发现,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实际上仍属于传统的强奸罪的立法模式。因此,对于实践中出现的男性鸡奸男性或者女性强制与男性进行阴道性交等侵害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显然难以按照强奸罪进行处理。[2]特别是同为华夏子孙所聚住的台湾地区关于强奸犯罪的立法变革,更是引起了我们的震撼,因此,有论者认为我国也应当仿效域外强奸罪的立法,特别是同属于华夏子孙、中华民族的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奸犯罪的立法模式,改传统的强奸罪为强制性交罪,扩大其行为主体和行为方式的范围,加强对性侵犯行为的刑法规制。[3]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10}只有随着社会的变化,法律才能发生相应的变革,立法绝非立法者的一厢情愿,正如黑格尔所言:“历史是一条永动的河流,随着它的奔腾,独特个性不断被抛弃,并且总是在那个新的基础上形成新的个性结构。”{11}立法上新的个性结构的形成正是以独特个性的被抛弃为前提的,而抛弃独特个性的主要原因无疑是法律文化观念的变更,西方和我国强奸罪立法的差异正是其法律文化观念的不同在规范层面上的体现。因此,我们有必要追溯传统强奸罪的文化背景及其变革的文化底蕴。


  

  二、域外强奸犯罪变革的背景考察


  

  法律的发展是一贯的和连续的,因此,在考察强奸罪变革的文化背景时,我们首先必须追溯传统强奸罪赖以存在的思想观念如何被社会实践所抛弃并转化为新的文化观念。


  

  (一)传统强奸犯罪立法的文化背景


  

  无论是中国大陆抑或域外,传统的强奸罪立法显然深受父权制观念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台湾地区同祖国大陆地区无异,两地法律文化传统同出一脉,同根共源,因此,在传统强奸罪的立法模式上也深受父权观念的影响。


  

  在父权制社会中,男尊女卑,女性不具有独立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地位,女性的价值只在于为男性传宗接代和满足男性的性要求,女性成为男性的附庸和工具,甚至成为男人的财产。在中国古代社会里,女性依附于男性,“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西方《摩奴法典》也表达了同样的观念:“妇女幼女时处于父亲的监护下,青春期处在丈夫的监护下,老年时处在儿子的监护下。”{12}欧洲近代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人权的概念和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的思想,但是这里的“人”却是以排除妇女为特征的。从孔子到苏格拉底,从莎士比亚、卢梭、康德再到弗洛伊德,无不认为女性因为“缺乏理性”而低劣于男性,女性要取悦、依附于男性{13}。例如,孔子说:“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苏格拉底也说过,女人是无知与不可理喻的怪物。莎士比亚说:“女人,你的名字是弱者!” (“Frailty , the name is woman ! ”)对女性社会角色、行为举止、穿衣打扮的各种或明或暗的标准,无不以男性对女性的要求为标准。例如,“贤内助”一直是对女性配偶的称呼,“贤”和“助”体现出女性的从属地位,相夫教子是也,即不可在外抛头露面、不可招惹是非,而能有“助”的地位实际上已经是女人在古代社会中的最高位置,大多数女性只是男性的财产和传宗接代的工具而已。至于性权利,那只是对于男性而言,女性是没有性权利可言的,对于女性而言,性只是意味着愉悦男性和生儿育女,而男性对于女性则拥有绝对的性垄断地位。这种固有的传统观念经过几千年的反复和模仿,不断仪式化和符号化,最终成为普遍认同的社会性伦理观念和制度。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延续的,这种延续表现为当下的事物在以新的面貌呈现出来的同时,都难以摆脱历史传承的影响并留下深深的历史烙印。父权制的观念反映在刑事立法中,就表现为漠视女性的权利(特别是性权利),女性充其量只是所要保护的社会法益的客观表现和犯罪的对象,而非刑法保护的目标{14},所谓的权利只是为了维护男权社会的某种秩序和利益。女性的权利被淹没在男性权利的海洋中,对女性权利只是在保护社会法益时附随给予保护而已。反映在传统强奸罪的立法模式中就是重视对社会性伦理秩序的维护而忽略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保障。这种立法方式的选择一方面与当时国家公权力对人权的漠视有关,更主要的是:它与传统社会观念对女性社会地位的漠视有关。20世纪中期以前,有不少国家认为强奸罪侵犯了善良的社会伦理规范和良好的性道德秩序,将强奸罪归属于对社会法益的犯罪,并规定在“侵犯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罪”或“妨害社会风化罪”之中。例如,法国《1810年刑法典》将强奸罪规定在“妨害风化罪”中,意大利《1930年刑法典》在“侵犯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罪”中规定强奸罪{14}56,这都属于典型的传统的强奸罪的立法模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