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而当前,我们有必要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进行协调,并做出相应地改革,使他们都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公司监管的作用。譬如可以考虑赋予监事会撤换董事的权力,立法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能范围及相应得法律责任,授予独立董事追究侵犯其知情权的管理层的权力,明确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等等。
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我国还是适宜采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权分离的公司治理模式,而独立董事可以作为监事会的补充机制。这是因为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是产生于不同的历史环境的。其中,独立董事制度是在美国高度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成长起来的。这个市场拥有成熟而先进的法治理念,完备的法律法规体制,强大的行政、司法体系,还有成熟的投资队伍。[15]正是证券市场的有效的外部治理使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了较大的作用。而德国的资本市场欠发达,只有采用比较完善的内部监控机制。我国的情况比较类似于德国,而且近年来,采用独立董事制度的美国也在进行“股东权利运动”,人们认为董事会的权力过大,侵犯了股东的权利。所以监事会是一个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我们不应当因噎废食,而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监事会制度,使我国的公司也能够达到平衡的状态。
【作者简介】
金璞,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我国新《
公司法》第
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本文针对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
该词是Hansmann教授自创的,意指股东为公司出资以后,这些资产就转化为公司的财产,股东仅对公司享有股权,不可以对其出资主张任何权利。同时,股东的债权人也不可以就股东的出资主张任何权利,但可以对股东的股份主张权利。See Henry Hansmann & Reinier Kraakman & Richard Squire,The New Business Entities in Evolutionary Perspective,(February2005).
Supra note 1.5-7.
Lucian Arye Bebchuk,Response to Increasing Shareholder Power: Reply: Letting Shareholders Set the rules,119 Harv. L. Rev. 1784 (2006).
李克成,等.上市公司监事会有效运作研究.石油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31-34页.
严格地说来,独立董事应是非执行董事中独立于公司各方面的那一部分董事。
马更新.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年版.第 2-10 页.
虽然日本和韩国也同时吸收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制度,但是他们采用的是“选择制”,即采用独立董事制度或者采用监事会制度由公司自己去选择,而非令两项制度同时并存于一家公司之中。参见马更新:《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70页。
新《
公司法》第
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故此处的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非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
主要参照证监会于2001年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依据该指导意见,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都不可以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据统计,截止到2001年4月底,全国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超过 50%的有890家,占全部公司总数的79.2%,其中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超过75%的有63家,占全部公司总数的5.62%;而且第一股东持股份额显著高于第二、第三股东。目前,这种情况也未见明显好转。见文宗瑜:《现代公司治理:董事会与CEO的较量及制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3页。
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人控制度普遍较高,各产业部门内部人控制度分别为:工业类71%、房地产类63.7%、综合类58.3%、商业类66.2%、公用事业类59.4%、金融类23.1%,平均内部人控制度为 67%。见何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分析》,载于《经济研究》1998年第5期。
迄今为止,在我国上千家上市公司中,还没有发现一家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中有监事会报告敢于坚持独立性,发表于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不同的意见就是最好的例证。参见马更新:《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219页。
傅红寿.美国联邦政府对股票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