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司的平衡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信誉市场还没与形成,所以独立董事的能力和尽职程度很难得到社会的评价。大的社会经济环境难以对独立董事形成制约,所以有些独立董事也甘愿沦为摆设,光拿钱不办事。


  

  再者,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两者的冲突与矛盾也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比有关法律法规就会发现,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有明显的重叠和交叉。譬如二者都把对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作为核心内容;都有权监督董事、高管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等。这样一来,把同样的公司权力同时赋予两个监督主体,要么导致重复监督,要么相互推诿,无人负责,同时也增加了监督成本,降低了公司运作效率。而且对于两种监督机制,谁的监督权起决定作用,新的《公司法》并没有进行界定,这还会造成监督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样,独立董事的作用不仅不能发挥,而且还会影响原有组织结构的职能作用。


  

  由此看来,即使双剑合璧也没有能够补救我国公司治理权力不制衡从而损害了多方利益的弊端。但是从上文分析中可以看到,这些弊端的产生并不是协调一下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的关系,仅仅进行一个法律层面上的调整就能解决的。我国公司不平衡的根源在于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的转轨时期,很多大型国有企业正在慢慢地适应着向市场经济过渡。原来计划经济时代由政府说了算,不民主的作风不可能一下子就能改得过来。所以“一股独大”或者“内部控制”的弊端都可以被认为是计划经济的留毒。


  

  (四)我国公司治理的前景


  

  虽然本文的基调是灰暗的,但是作者相信我国公司治理的前景应该是光明的。我们目前所面临的困境也许看似一个难解的题目,但是从另一个层面上说,这也是我国进行体制改革所必然会遭遇的阵痛。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随着大股东因控股或持股比例的降低而逐步退出董事会,并随着中国民众观念的转变,我国的公司治理也会逐步走出阴影,迎来柳暗花明的一天。


  

  但是面对眼前的难题我们也要努力将损失减小到最小的范围,毕竟市场体制的完善不是我们坐着就可以等到的。联系我国目前的情况,本人认为双管齐下的公司监管体制还是有一定优势的。不管怎么说两股力量总要比一股力量大,即使在两者都很弱的情况下。再者,独立董事还是会为我国的公司治理带来一定的改观的。首先,独立董事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在执行董事或控股股东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独立董事由于其独立于公司的任何一个部分,因此可以积极地介入,从独立的角度帮助公司进行决策,防止或控制“内部人控制失控”及大股东操纵;协助和确保董事会考虑所有股东以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而也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从这个角度来看,独立董事也弥补了监事会仅在事后监督,且单对股东大会负责的不足。其次,独立董事一般是各行业的专业人士,譬如教授、大律师、大会计师或者企业家等等。较之非专业的监事,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战略咨询与决策参谋往往能做出更突出的贡献。而且独立董事广泛的社会关系或良好的社会形象与影响多少都能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