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如上所述,被保险人在损害发生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在投保时无需具有保险利益。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利益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失效要件,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体而言,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主体是被保险人,而在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并不是合同主体,如果此时就要求以保险利益为合同生效要件在法理上不通,在实践中也没有必要。只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可。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生效,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若被保险人未取得或失去保险利益,则无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合同也随之无效。将保险利益认定为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失效要件,能够很好地实现保险利益的功能和保险本质的要求。
2.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上所述,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在损害发生时无需具有保险利益。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保险利益将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十分必要,这样才可能从根本上实现人身保险利益防范道德风险的功能。如果人身保险合同欠缺一个这样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条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法律也会将其规定为无效,此时,合同自始无效,不产生保险法上的效果。我国 2009 年修订的《保险法》第 31 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总之,无论是在人身保险还是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都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是从根本上衡量一个保险合同效力和相关因素的标准。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是对被保险人的约束;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是对投保人的约束;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尽管保险利益也很重要,但绝对还没有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则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